浙江杭州,支先生买房子的时候,因害怕入住之后车子没有位置停,本着买涨不买跌的想法,就花了23.5万元买了一个车位,而且当时销售人员还对自己说,这个小区车位很紧张,车位价格肯定会呼呼往上走的。可是,现如今马上交房了,支先生一打听车位价格,有点傻眼。(来源:1818黄金眼 头条热榜)
支先生说,现如今的车位价格在9~11万元之间,比原来自己买的价格下降了14万元左右,自己从购买车位到交房,就这么短短的一段时间,亏了14万元。
支先生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表示,9~11万元的价格是针对已经购买过车位,再次购买的业主,车位在售出前也会核实业主是否曾经购买过车位。
对此,支先生表示,有很多销售人员就类似“黄牛”的性质,自己认购大把车位,然后转卖给业主,这样车位还是9~11万元。
支先生表示,希望开发商可以对自己的顾虑给一个公开的答复,并公布销售的流程,好让业主进行监督。
@胡萝卜说法
1.生活中,任何的商品对消费者来说都一样,消费者的心态都是本着买涨不买跌,不能说自己刚刚买了,结果立马就降价了,那消费者心里肯定难以接受,前段时间一群韭菜车主围堵在某品牌车销售店门口要说法,也是类似的道理。
2.本案中支先生核心的关切点有二:
(一),支先生是否可以因为开发商降价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支先生与开发商协商一致,以23.5万元的价格购买车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相信是在没有违法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了车位购买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明显,支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车位购买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因此,其不能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
(二),支先生一直说当初销售人员告诉自己车位紧张,得赶紧买,所以支先生才买了车位,那么销售人员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基于欺诈来主张解除车位购买合同?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开发商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欺诈,支先生确实可以依此来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具体法律依据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过,请注意,支先生这里也只是说,而且支先生说销售人员当时也是口头说,并没有落实到纸面,自己当时也没有对销售人员说的话进行录音,因此,支先生的说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一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支先生想通过开发商构成欺诈来解除合同,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3.市场经济就是这样,总会有涨有跌,人家某拉的老板不说了嘛,车子降价的时候你们来找我,那车子保值涨价了,是不是要补差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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