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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哪里

时间:2024-03-14 23: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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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哪里

北京,男子与朋友在酒店吃饭,花4600元一瓶的高价买了4瓶茅台酒,当餐喝了一瓶,带回去3瓶,结果一年后发现酒是假的,随即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退一赔十,而酒店则是称酒并非是他们卖的,拒绝赔偿!

杨先生是河北保定人,到北京请一位客户吃饭,为了彰显下自己的诚意,酒店也挑的是一家四星级酒店,地段也处于好地段,吃饭时总归是要喝点酒的,点酒时也是毫不吝啬,直接就点的茅台酒。

这家店里面的酒卖得比较贵,一瓶茅台就要3988元,不仅如此,还要加收15%的服务费,1瓶算下来将近4600元,他们一共点了4瓶,单单酒水就消费了18345元,不过他们只喝了1瓶。

剩下的3瓶酒没开封,结束时杨先生将这余下的3瓶打包带走了,结账时他让开了两张发票,菜1张,酒1张,分开来开,并要求酒的发票上备注上酒的编码,酒店也按照他的要求照做了。

也正是杨先生的这个要求,给他省了很多事,酒带回去之后他便摆到了家里的酒柜里,他并不常喝酒,酒放了一年也没有管过,过节时家里来了些亲友,为了尽一尽地主之谊,他便定了饭店,拿上这3瓶茅台酒去招待。

一个关系比较近的亲戚爱喝酒,看到有好酒也是拿起看了看,结果就给他看出了不对劲,便问了杨先生在哪儿买的,杨先生便告诉了酒店的名字,还说了一瓶就花了4000多,亲戚便跟他说酒可能是假的。

亲戚也是比较怀疑,不敢肯定,出于与亲戚的信任,杨先生便没有把酒再打开喝,担心真的是假酒喝出了问题,便在饭店又买了几瓶酒招待,当餐虽然没喝茅台,但是亲友一起吃饭喝酒也是吃的非常愉快。

回去后他便在网上查了如何辨别真伪的方法,结果发现确实像假酒,于是便直接将购酒酒店起诉。

【@看案明法】

杨先生的诉求是:返还购酒款18345元;十倍赔偿183450元。

并向院方提交了茅台酒3瓶,申请对这3瓶酒进行鉴定是否为茅台公司生产的,院方对酒店进行鉴定询问,双方都认可对这3瓶酒抽检,只要1瓶为假,另外两瓶则不用鉴定,也认定为假,1瓶为真则都为真。

于是便委托检验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的茅台酒,鉴定费6000元,杨先生先行垫付。

杨先生还提供了购酒发票来证明酒是在酒店购买的,但是酒店却提出的异议。

酒店辩称:

1、涉案茅台酒并非酒店出售,酒店从未在其供应商处采购过涉案发票备注批号的茅台酒,发票备注一栏是酒店开票员按照杨先生的口述内容,没有核对酒水的情况下备注开具。

2、只有经营者主观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进行出售才需要十倍赔偿,酒店对于茅台酒的采购、保管、使用等,严格履行查验、登记制度,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不构成明知。

3、杨先生并非消费者,其在消费和结账时的方式有悖常理,酒店的酒水要比外卖的贵,杨先生却买了3瓶打包带回,且酒水和菜品单独开票,不属于正常消费行为,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对此酒店也提供了自己的进货单,进货单上并没有杨先生购买的批次茅台酒,以此来证明涉案茅台酒并非酒店出售,以及供货商的各种资质文件,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慎义务。

前两条抗辩意见还有理可依,第3条就有些强词夺理了,自己店里的酒卖得贵,有人买了打包,发票单独开票就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乍一看酒店的第2条抗辩意见还有据可依,酒店对自己进购的酒水进行了核查,都有着相关的资质,不知道酒水为假进行出售,不构成明知,也是合理的,但是酒店提供的进货单上并没有相关批次的茅台酒。

而杨先生提供的发票上有着在酒店购买的4瓶茅台酒的批号,与提交的茅台酒也对得上,虽然酒店称开票员没有核对酒水,是按照杨先生的口述,那也是酒店工作人员失职,且酒店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这3瓶假酒并非酒店出售的茅台酒。

而提交的进货单只能证明其在供货商处进购了其他批次的茅台酒,酒店也有可能从其他渠道另行进货,并不能证明这3瓶酒并非酒店出售,进货单上没有相关批次的白酒,酒店也为提供该批次白酒的资质和进货单,反倒能够证明酒店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综上,院方认为:杨先生在酒店购买商品,酒店出具发票,能够证明双方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酒水属于食品,酒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尽到合理的义务保障其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依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酒水系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外包装及标识,可以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杨先生主张十倍赔偿应当予以支持,酒店的相关辩解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因杨先生未提交已饮用的茅台酒包装,也没能提供茅台酒系假冒的证据,判决:酒店退还货款及服务费13758.6元,十倍赔偿119640元。杨先生退还茅台酒3瓶。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家计划#

“你们卖的是假茅台,必须退一赔十!”北京朝阳,一男子在宾馆购买6箱茅台酒,随后经鉴定为假酒,男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合计532800元。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杜某在某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之下,来到其居住的宾馆购买了6箱茅台酒,共花费53280元。

其在饮用后出现剧烈头痛、恶心呕吐症状,且发现同一箱酒水颜色也明显不同。事后杜某对涉案酒水的真伪产生了严重怀疑。

随后,其将涉案茅台送至茅台大厦进行鉴定,经茅台大厦工作人员告知为假酒,并不是其生产,属于假冒伪劣。

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宾馆退还货款52380元,并且向其给付十倍赔偿合计523800元。

宾馆则表示,退货可以,但不同意支付十倍赔偿,其理由为:

1、杜某等人系职业打假人员,曾在全国多地因买假酒提起诉讼。

杜某在入住宾馆后,其曾主动要求购买高仿酒,且限定购买价格为1000元左右,金某发售销售茅台酒的名片,说能提供价格较低的茅台酒,后销售人员邹某就向金某采购酒水,并向杜某销售茅台酒并计入房费,宾馆则为其开票。

从杜某购买时有公证人员在场,购买后就起诉赔偿,并向食药所举报的情况来看,杜某恶意索赔意图明显,我国食安法保护的消费者是真正消费者,但杜某系以法律手段牟取暴利,与立法本意违背。

2、杜某无证据证明其实际饮用涉案茅台酒,并因饮用而遭受实际身体损害,不应启动十倍赔偿。

3、杜某知假买假,违背了诚信原则。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首先,杜某从宾馆处购买涉案酒水,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之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尽管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商品属有毒有害产品,但涉案商品并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其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其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48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宾馆作为销售者,应当认识到其销售的商品品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在采购和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未查验进货凭证,亦未对涉案商品进行核实,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销售的情形。

故杜某向宾馆索要十倍赔偿,于法有据。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表明即使杜某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但在食品、药品质量纠纷中,生产、销售者以此为抗辩,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最终,法院判决杜某胜诉,宾馆不仅要退还货款53280元,同时还要向对方给付十倍赔偿523800元。杜某则需要向宾馆退还所购6箱茅台酒,如不能退还,按相应单价折抵应退货款。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相信大家是难以置信的,但事实就是如此,杜某成功胜诉,一审过后,宾馆在法定时间内未提起上诉,其又申请了再审,但再审也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最终法院裁定驳回。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原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必须要具有“消费者”的身份。

而杜某曾利用相似手法在多地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其行为系利用诉讼牟利,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行为迥异,很难被认定为消费者。

此外,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酒水牟利,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也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

因此,不能对其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在实践中,相信类似杜某的这种行为索赔成功的仅为个例,大概率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说宾馆及时上诉进行二审,可能最终结果不会至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头号周刊# (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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