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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坚决打击违

时间:2021-11-16 13: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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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坚决打击违

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旗各级党委、政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全旗所有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防控措施。公民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信息。主动服从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单位、嘎查村(社区)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管控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扰乱防控秩序

1.故意传播病毒,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的;

2.明知已疑似感染病毒且拒绝接受检疫、强治隔离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

3.强行冲闯各级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冲击、破坏检查站点、关卡,破坏疫情防控设施设备的;

4.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5.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工作、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

6.企业、工地等违反规定开(复)工的;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

(二)扰乱市场秩序

1. 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2.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贻误诊治时机造成交叉感染等情节的;

3.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4.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牟取暴利的。

(三)扰乱社会秩序

1.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

2.不戴口罩进入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

3.违反有关要求,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4.散布谣言、故意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5.拒不执行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6.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以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以暴力威胁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各类违法行为。

三、依法严肃查处承担疫情防控职责的公务人员怠于履职、瞒报谎报,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贻误防控时机等渎职、失职行为。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信访场所暂停接待,对以下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1. 经劝导仍执意去各级信访接待场所走访、集访的;

2.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去各级信访接待场所走访、集访的;

3.滞留在各级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五、全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职、主动担责,做到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执行公告。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行为一律予以从严处理,涉及行政违法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及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通告。

中共巴林右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

2月7日

来源:中国巴林右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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