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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6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0-04-13 06: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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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6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中国法治河南讯(张峰利)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预防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6月1日国际儿童节当天,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未成年人保护的3个民事典型案例和3个刑事典型案例,以期对侵权人进行警示,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让孩子们安全、健康而有尊严地成长。

一、杨某某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杨某某在放学途中,经过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外墙人行道时,被落下的不明物体砸中头部受伤,随后被送至濮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在该院住院治疗8天,病历“现病史”显示“患者被高处坠落物砸伤头部”。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裁判结果

病历资料显示杨某某系被高空坠落物砸伤头部,事发后杨某所在学校老师到施工现场证明工地正在施工,其他学生也证明坠落物系从涉案工地建筑物上坠落。经查看现场,事发地周围空旷,除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楼房外并无其他高层建筑。一审法院判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975.36元。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杨某某系在放学途中受到伤害,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杨某某监护人的实际情况,积极与司法局沟通,由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司法活动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徐某诉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贾某与徐某协议婚姻,约定孩子由女方徐某抚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高中毕业止。贾某支付抚养费至8月,后停止支付。法院判决贾某依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支付9月至6月期间抚养费共计11万元。因贾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贾某态度坚决,扬言见不到孩子宁可拘留。执行法官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得知贾某即将结婚的线索后,向贾某释理说法、言明利害,协调孩子探视问题,贾某支付6万元抚养费。鉴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实困难,执行法官充分运用网络系统查控机制,反复排查贾某银行账户往来信息并及时冻结,最终将贾某一账户成功冻结,剩余5万元案款全部扣划到位。

典型意义

面对被执行人顽固推脱执行,执行法官巧用有利时机执行到位部分案款。针对当事人的再次拖延,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功能,有效克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强制措施难的现实问题,积极作为、全面履职,充分保障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岳某某诉清丰某实验小学、某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岳某某是清丰某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12月13日放学后,岳某某在学校教学楼北五楼攀爬栏杆,从五楼坠落。事故发生后,岳某某住院治疗53天,花费医疗费近18万元,伤情被评为三处九级、一处十级。清丰某实验小学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岳某某在校方责任险花名册内。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经现场勘验,事发外廊临空部位设有防护栏杆,从上人屋面测量栏杆高度1.3米,但栏杆扶手以下有可蹬踏部位,从蹬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扶手高度0.7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岳某某作为小学高年级学生,放学后不及时离开学校返回家中,反而擅自攀爬防护栏杆以致从五楼摔下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次,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本案中,清丰某实验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及采取了相应管理措施。且事发外廊栏杆扶手以下有可蹬踏部位,从该部位顶面起计算扶手高度仅有0.7米,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1.6条高度不应低于1.1米的强制性规定。清丰某实验小学对本次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岳某某承担60%的责任、清丰某实验小学对事故承担40%的责任,某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清丰某实验小学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

典型意义

该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通过安全讲堂、广播、画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还要健全完善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可在运动场地、走廊楼梯等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通过张贴标语、告示及安装监控设施等方式,增加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以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四、唐某、罗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12月出生)伙同被告人罗某某(2月出生)预谋后,胁迫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和万某将二被告人送至某村,二被害人骑电动车将二被告人送至唐某指定地点后,二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和扇耳光的方式将王某某、万某身上的现金共计107元及万某的电动车抢走。当晚二被告人将抢来的电动车卖掉获赃款450元。二被告人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1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将起获的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近亲属退赔被害人10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罗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二被告人唐某、罗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经法院对二被告人成长经历调查,二人均系小学毕业后辍学在家,其中一名被告人系离异家庭,曾随爷爷生活,爷爷去世后处于无人管教状态。另一被告人从小由奶奶抚养。二被告人在案发前都有斗殴、吸烟酗酒、迷恋网络等不良行为。由以上可以看出,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父母的陪伴和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可或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无正当理由未送孩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父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接受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用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五、张某某、罗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罗某某,后二人在一起生活。同年10月份左右,罗某某怀孕,并于6月19日生育一女婴。10月份左右,罗某某再次怀孕,并于6月3日生育一男婴。罗某某初次怀孕期间,二被告人便共谋将孩子出卖给他人挣钱。张某某先以家中贫困无力抚养为由通过焦某某等人介绍,在二人的女儿出生当天将其以51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某市某区的高某,后以同样的理由通过杨某介绍,在二人的儿子出生后一周将其以82000元的价格卖给上海市某区的刘某夫妇。二被告人出卖亲生儿女共获利133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两次生育后均以送养为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各一万元。违法所得133000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进行贩卖儿童的案件明显下降,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多发高发。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先后两次将2名亲生子女卖给他人,且明码标价,收取钱财。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

六、任某某、赵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基本案情

11月6日至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庞某某(12月出生)、彭某某(8月出生)、尹某某(12月出生)先后到濮阳市某区某乡KTV、安阳市某县某镇KTV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服务。任某某负责组织并收款,赵某某在任某某安排下陪同、接送三被害人,期间任某某共收款8872.9元,共同用于消费。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组织三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多次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正处于社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是非观念正逐渐形成,人格可塑性强,但自制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此时家庭环境及周边社会环境对他们的影响颇为明显。但现实中往往一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操纵未成年人实施违法活动,而自己却逍遥法外。本案判处组织者任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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