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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清新区法院公布三起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时间:2019-03-09 0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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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清新区法院公布三起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希望。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倡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关心未成年人,清新区法院发布三起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依法保护青少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氛围。

案例一:自闭症患儿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卓某在广州打工期间,与被告李某恋爱同居怀孕,并于分娩生育一子取名为小锋(化名),出生证载明新生儿父亲为李某。在小锋出生几个月后,双方因故分手。其后小锋一直由卓某独自携带抚养,李某未支付抚养费。然而,随着儿子小锋的长大,卓某逐渐发现儿子的精神异于普通幼儿,认为儿子患有自闭症。面对将来可能无法生活自理的儿子,以及未来接受特殊教育的大笔花费,使本来收入不高的卓某愈发力不从心。相对于卓某,李某的收入较高、待遇较好,尽管舍不得,但为了儿子小锋有更好的未来,卓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锋由李某抚养。

【判决结果】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卓某与李某恋爱同居期间非婚生育儿子小锋的事实有出生证佐证,可以认定李某与小锋存在血缘关系。又因李某未到庭,卓某请求小锋由李某抚养,存在客观上的限制,该请求难以执行和支持,故小锋暂由母亲卓某抚养,抚养年限暂时确定为十八周岁止,在小锋年满十八周岁后,视其健康情况另行确定。卓某当庭主张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从接触的情况看,小锋精神状态确实异于正常儿童,但严重程度需专业机构进一步认定。因孩子需要专人看护,并需早点接受特殊教育,卓某为了照顾孩子,需承担更沉重的抚养义务,卓某主张每月2000元抚养费合理,应予以支持。故一审依法判决:卓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儿子小锋由卓某抚养;李某负担小锋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小锋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在涉子女抚养的纠纷案件中,解决问题是需要父母双方的努力和责任承担,本案中的幼儿小锋作为自闭症患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生父即使没有直接抚养儿子,也应保持对孩子的无私关爱,保障孩子的抚养费用,满足孩子的成长需要。

案例二:容留未成年女友吸毒案

【基本案情】

6月,被告人何某熵、何某飞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毛某锋等吸毒人员,从中牟利;被告人毛某锋从何某熵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转交给委托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从中赚取毒品吸食。期间,被告人何某飞在其住处内,多次主动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其未成年女友小莫(化名)吸食;被告人何某熵在其租住处,伙同被告人何某飞与莫某等吸毒人员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6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熵、何某飞、毛某锋的住处共起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31克、作案工具手机5台、电子称1台及吸毒工具一批。

【判决结果】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熵、何某飞、毛某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苯,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熵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飞提供场所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判处被告人何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何某熵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毛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难以抵御毒品的侵袭,往往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一旦沾染毒品,身心均会遭受巨大的伤害,甚至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何某飞多次主动提供毒品并容留其未成年女友在其住处吸食,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三:两少年暴力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6月11日,未成年被告人阿金、阿刚(均为化名)等人驾驶两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停靠在清新区太和镇某路口。两名交通辅警执行巡逻管控任务驾驶警用摩托车巡逻执勤至此并上前纠正两辆摩托车的违法情况。期间,其中一台摩托车上的人员即弃车逃跑,阿金则驾驶另外一辆摩托车逃离。随后,阿金纠集阿刚等人后,阿金、阿刚均手持一把开山刀,与同伴步行返回现场威胁两名交通辅警,在周围有大量群众的情况下试图抢回被查处的车辆,期间阿刚用刀数次砍击警用摩托车后尾箱,后逃离现场。当晚20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阿金、阿刚等人,并从阿金处起获开山刀一把。

【判决结果】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金、阿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又因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故依法给予其从重处罚的同时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故均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阿金、阿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部分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会为了朋友义气出头“妨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本案中,少年阿金、阿刚为了“帮助”朋友拿回无牌摩托车,持刀暴力威胁交通辅警,殊不知自己的“义气”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李昊、莫彩云

原标题:《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清新区法院公布三起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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