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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千余万元!桂林一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团伙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1-09-21 0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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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千余万元!桂林一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团伙被提起公诉

日前,王某、张某、袁某、万某等4人,因通过非法外汇交易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千余万元人民币,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王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注册成立“代尔塔”教育咨询信息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张某、袁某、万某三人负责运营。其中,袁某、万某两人以前在桂林做过非法外汇,有一定客户基础,于是两人便联系以前这些客户说“代尔塔”公司可以做外汇。

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代尔塔”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只要在其金融外汇项目中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便可以“代尔塔”会员的身份在其公司的交易平台中炒外汇,并向客户承诺“保本包赔”。“代尔塔”公司运营期间发展会员近800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千余万元。

12月,有客户发现“代尔塔”公司平台停止运行,投入该平台的资金无法兑现,遂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报案。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对“代尔塔”公司依法立案侦查,一周后首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

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为台湾人,遂向指定管辖桂林市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雁山区人民检察院做了情况通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小组,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一同研究案情,引导侦查取证。

2月犯罪嫌疑人袁某、万某到案,3月袁某、万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迫于压力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出涉案款项1千余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王某、张某、袁某、万某等4人通过非法外汇交易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千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丨桂林雁山检察院

值班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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