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贤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胡某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10月至5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贤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胡某组织员工通过散发宣传单、他人介绍等方式发展客户购买该公司理财产品,许诺可获得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黄自安
编辑:李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