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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迪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时间:2021-06-16 17: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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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迪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云南迪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0018号)》。云南迪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001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迪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ANJIRA ANANCHAIPATTANA

海关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AAEA1A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18号平台内办公楼A座3楼304号

当事人于2月19日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检单编号为118000001056532,报关单编号为1000232249。货物商品名称为泰式妈妈冬阴功酸辣虾特辣杯装方便面等,总申报重量为2728.98千克,申报货值为14276.5美元。经查,上述产品的中文标签存在标示不准确等问题。未发现当事人有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有效执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导致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检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月13日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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