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认为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责任,怕“白纸落黑字”让职工抓到用工证据而陷于被动局面,于是盲目地认为不签合同对于单位来说有利无害。殊不知,这样做,在对职工不负责任的同时,也给自己埋下了违法的隐患,并需为此承担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假如你遇到懂法的劳动者,又可以随时跳槽,他可以在你单位工作而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干满一年后,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付一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所有社会保险,这样的诉求结果100%是以劳动者胜诉而告终的。
因此,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依法规范用工,以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烦恼和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