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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

时间:2023-11-12 17: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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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

有这样一种情形,劳动者在到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生了工伤事故,然后就住院治疗,就进入了停工留薪期。从用工之日到进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目前来说,国内实务界主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对于停工留薪期支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例外性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目前来说山东省内的淄博和济南部分法院持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也不是劳动者的对价;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特殊性还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目前来说,江浙地区及山东青岛地区的法院持此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按受伤时间不同分成三种情况,1在实际用工一个月内受伤,1实际用工一个月外一年内受伤,3实际用工一年后受伤来决定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第一种情况因为磋商劳动合同要素的条件不成就所以不支付,第二种情况需要支付,第三种情况不支付。这种观点主要常见于广东一带的法院。

看出来了吗?法律如果不对一个问题详尽的规定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五花八门的观点层出不穷。这就好比在国内,你跟某朋友说,帮我介绍个对象吧!就忘了跟她说需要介绍个性别是女的,毕竟按照常理应当给男的介绍女的嘛,朋友过两天给你介绍个人妖来。所以有时候不要嫌啰嗦,把事情得详尽的说清楚,比如去超市买馒头,一定要把用料直径等等唠叨一遍。

其实我对以上三种观点都不太赞同,比如第一种观点,不区分情况的要求用人单位全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不是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派了专人去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躺病床上优哉游哉的说,我才不签呢,反正我现在是工伤期间,你们又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马上给我发双份的钱哈,不然小心我去告你们。第二种观点一概的主张用人单位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基于这个期间的特殊性,就认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可以豁免,是不是忽视了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比如劳动者在医院欲哭无泪,没有任何证据去工伤维权,不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者工伤维权的一种阻碍呢?至于第三种情况仅仅以用工是否超过一个月或者一年为节点来区分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忽视了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比如在入职一个月内受伤,受伤的后果延续至一个月后,按说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内是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因为一个月之后是停工留薪期就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了。

这个社会永远不缺少批判者,解构主义者和后现代主义只注重破坏而忽视建设被人诟病。接下来我说下我的个人浅见,对于工伤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停工留薪期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查阅很多广东,江浙以及山东省内的实践做法和观点,但说理均不能让我完全认同,思考了很长时间,终于在今天从办公室回来的路上形成了能自圆逻辑的认知,是否有权主张此权利,一看双倍工资差额政策的立法目的,二看停工留薪期与工伤认定的内在时间关系,三看企业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形势下作为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义务的尺度。

首先我们来看下双倍工资差额政策的立法目的,双倍工资差额制度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新设立的制度,目的是用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固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让劳动者维权有证据。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被认为不是劳动报酬,虽然叫工资却不是劳动报酬,就跟有时间你听人喊某人XX哥,一看被喊的人是女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为惩罚性的赔偿金,也就是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要给用人单位穿个小鞋作为惩罚,这个小鞋就是双倍工资差额。

也就是说双倍工资差额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让劳动者维权让便利。那么我们看下如果豁免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话,是不是会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困难。既然是在工伤案件中,我们还是以工伤维权为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也就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受伤时(原谅我这么啰嗦的解释,一位目前工伤事故的发生时间也是有争议

,我写完后才意识到),便是停工留薪期的计算起点,如果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闻不问,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也不主动给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会发现认定劳动关系只能去找证人作证,证人如果还在单位上班,谁去帮忙作证呢?劳动者会维权十分困难。这就是我前面说的要考虑停工留薪期工伤认定之前的这个因素,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劳动者维权。这时候,肯定会有人说,劳动者连劳动关系都没有证据,还何谈跟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那么需要明确一点,我们说的是不能豁免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至于双倍工资差额是不履行这个义务的后果,至于劳动者能否主张那是后话,关键是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我是主张全面支持停工留薪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别忘了,别忘了我是主张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三个因素是看企业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形势下作为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义务的尺度。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后积极的垫付医疗费,积极的支付相关费用,积极的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积极的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那么应当考虑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积极的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较为容易确定,而豁免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归纳下我的观点就是原则上无论劳动者是在入职一个月内还是一个月后,用人单位都应当在用工满一个月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处释名下,劳动者停工留薪治疗伤病并不是没有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那种昏迷不醒的例外,但我个人认为可以由劳动者的近亲属代为签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话,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是例外情形是,用人单位如果积极的履行了劳动者工伤时的相关义务时,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可以豁免,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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