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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 一方为另一方投保意外险后死亡 保险拒赔 可以吗?

时间:2024-01-08 14: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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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 一方为另一方投保意外险后死亡 保险拒赔 可以吗?

某男与某女结婚二十年,因各种原因双方离婚后,某男离婚不离家。离婚后,某女为某男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10份,每份保额38000元,总保额380000元。保险生效后,某男在驾驶重型货车送货途中与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某男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某男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对方小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某女及某男亲属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意外险索赔,三家保险公司以男女双方已离婚,投保人无保险利益,意外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仅同意退回保险费,但拒绝保险理赔。某女及某男亲属以三家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险保险金?

保险公司提出如下答辩:

一、某女与某男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不是法定的家庭成员,某女对某男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是一定亲属间伦理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表现。扶养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一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且有抚养必要和有扶养能力是抚养关系成立的两个要件。

本案中,某女与某男离婚后,虽然双方保持同居关系,且各自对婚生子女尽抚养义务。由于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已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双方既不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也不是直系或旁系尊卑亲属、直系姻亲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可以发生法定扶养关系的身份关系,且某男自己有工作、有收入,亦不存在被扶养的可能。因此,某女与某男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我国自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凡是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家庭成员的依据。

二、答辩人的涉案保单无某男本人签名,某女也无某男同意投保的任何证据。

由于答辩人涉案保单均不是某男本人投保,而投保人某女在投保时已不是某男的配偶,也不是与某男有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某女不是对某男享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某女对某男不具有保险利益。

三、答辩人与某女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对于意外险中含有死亡保险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注原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意外险出单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本案经一审、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判决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但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认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亲属意外险保险金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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