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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抚州市教体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公告发布

时间:2023-03-16 14: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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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抚州市教体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公告发布

抚州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学校

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文件精神,现就抚州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

8月22日(星期六)。考生上午7:00进入考场。

二、面试地点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二教学楼(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市委党校旁,可乘坐66路和B33路公交到达)。

三、面试对象及分组

报考市直学校岗位(含市实验学校、市电教馆及市保育院省统招考生、合同制招聘考生)入闱面试且现场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

考生共分为5个组:语文组(初中语文)、数学组(初中数学)、英语组(小学英语、初中英语)、幼儿组、综合组(初中信息技术、初中物理、初中道德与法治、小学道德与法治、初中历史)。

四、面试形式和内容

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市实验学校、市电教馆,下同)的考生面试采取现场说课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报考市保育院的考生(含合同制考生,下同)面试采取现场说课(占70分)和技能技巧展示(占30分)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各学科说课内容范围详见《抚州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面试教材目录》(详见附件1)。

五、面试流程

(一)抽签与候测

考生须于8月22日(星期六)上午7:00前,将所有通讯(电子)工具关闭后和包裹等物品一起交包裹存放室集中保管,然后凭有效身份证、面试准考证到四楼候测室抽签确定面试顺序,领取面试号牌,并在原地集中封闭候测,候测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候测室。

(二)备课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面试准考证和面试号牌,按抽签顺序由联络员引导进入三楼备课室,领取说课题后撰写说课稿,备课时间为50分钟。

备课所用教材、备课纸和笔均由备课室提供,考生在规定的备课纸上书写学科组、抽签号和说课课题,不得带任何资料、稿纸和笔进入备课室,不得书写自己的姓名、单位等信息,否则,以舞弊论处。

(三)说课

各考生由备课室工作人员引导,凭面试号牌进入面试室进行说课。面试结束后须将说课稿交给主考官,由考官互相传阅进行综合评分。面试过程中,考生不得向考官泄漏自己的姓名、单位等信息,否则以舞弊论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结束后,考生须由联络员引领到候分室进行候分。

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现场说课时间每人控制在10分钟以内。说课结束前1分钟,由监督员提醒考生注意说课时间,说课时间超出10分钟的,由监督员及时宣布终止。

报考市保育院考生的说课时间每人控制在10分钟以内;技能技巧展示(考生在弹琴、舞蹈二项中自备自选一项进行展示)时间每人控制在3分钟以内。说课结束前1分钟,由监督员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说课时间超出10分钟的,由监督员及时宣布终止,技能技巧展示超出3分钟的,由监督员及时宣布终止。

(四)评分

各面试组考官分别独立对考生的说课评定分数后,统分员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按其他考官评定分数的平均分确定考生的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3位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面试成绩确定后,由统分员填写《面试成绩通知单》并签名,经监督员审核签名后,由联络员送候分室工作人员。

(五)候分

面试结束后,考生由联络员引导进入一楼的候分室安静候分,候分期间不得取回手机等物品。候分室工作人员接收《面试成绩通知单》后当面告知考生,考生须在《面试成绩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如考生拒绝签名,则由候分室工作人员签名,并将有关情况记入《面试成绩通知单》。考生签字确认分数后须领取个人物品立即离开考点,不得在附近逗留。

六、面试与岗位比例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以下比例确定入闱考生:5人及以下的岗位,比例为1:3;6人到10人的岗位,比例为1:2.5;11人及以上的岗位,比例为1:2。面试如出现入闱面试的人数与招聘岗位数之比低于规定比例的情形时,岗位数不调减,但拟录取对象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该岗位所在面试学科组实际考生的面试平均分或本次全部面试学科组实际考生的面试平均分。

考生如在面试时出现迟到、缺席、自动放弃及违纪等情形时,其面试成绩均按零分处理,且其成绩不计入面试组人数和总分。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与公告中岗位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面试和录用资格。

七、总成绩的计算

中小学教师岗位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为: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笔试总分)+面试成绩×(50÷面试总分);幼儿园教师岗位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为: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40÷笔试总分)+面试成绩×(60÷面试总分)。

八、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根据招聘岗位数和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者优先;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时,笔试学科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如再相同,则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时师范类专业者优先)进行体检。再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市政府审批。

九、考生须知

(一)考生8月22日上午7:00之前凭《面试准考证》、身份证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迟到15分钟者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除身份证、面试准考证、饮用水等考试必须用品外,其余物品应存放在物品保管室,不得带入候考室、备课室和面试室。否则,视为作弊,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三)考生到达候考室后,根据工作人员指引进行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四)考生进入备课室,接到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备课,在50分钟内完成。备课时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大声喧哗,要严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

(五)考生在说课时,不得暴露自己的单位、姓名,否则视为作弊。

(六)考生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要上卫生间的,由指定工作人员陪同往返。

(七)考生面试结束后,不得返回候考室。

本公告由市教体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94-8263417、8222130

附件:1.抚州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面试教材目录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抚州市教育体育局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月17日

抚州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学校

公开招聘教师面试教材目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选)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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