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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时间:2021-07-29 2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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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在之前的文章里也向大家介绍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流程,那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底能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待遇和好处呢?请看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门诊支付设定限额, 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实行单次限额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如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亦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统筹以及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经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享受的报销待遇

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名称及年度支付限额如下:

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参保人,经审核认定并进行备案后方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除高血压(高危组或低危组)、糖尿病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外,其他病种的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医疗费用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报销比例按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如下:

表一:门诊特殊慢性病(表二的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除外)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表二: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注:使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中乙、丙类医药的,应先由个人支付15%乙类医药费、30%丙类医药费,然后剩余的医疗费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参保人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下表:

(备注:住院使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中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支付15%、30%后,剩余的医疗费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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