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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慢性病鉴定及待遇标准

时间:2024-03-19 21: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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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慢性病鉴定及待遇标准

一、经办政策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报、鉴定及待遇标准,根据《锡林郭勒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管理办法》(锡署办字〔〕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种类

一类慢性病(8种):脑卒中后遗症、癫痫病、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恶心肿瘤姑息疗法。

二类慢性病(12种):糖尿病及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有器质性病变的心脏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等)、结缔组织病、Ⅱ期以上高血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甲状腺功能亢进(低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病、银屑病。

三、慢性病申报、鉴定流程

(一)慢性病申报:参保居民患有上述慢性病,持申报材料到旗社保大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窗口申请鉴定,在办理窗口填写《锡林郭勒盟城乡居民慢性病申请鉴定表》。

(二)申报材料:申请慢性病需向旗医疗保障局提供旗县级公立医院近3年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或抢救病历或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及化验单或提供盟(地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进行登记备案。

(三)有效期限: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鉴定审批后,须每三年重新鉴定审批一次。参保患者可在到期前三个月,到旗人社大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窗口申请重新鉴定(重新申报鉴定流程与初次申报鉴定流程相同)。

四、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支付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与所患慢性病及并发症病情治疗相符的药品费用。

(二)支付标准:

慢 性 病 病 种

报销比例

封顶线

Ⅰ类

慢性病

脑卒中后遗症、癫痫病、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姑息治疗(8种)

70%

一年累计报销

不超过3000元

Ⅱ类

慢性病

布鲁氏菌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有器质性病变的心脏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Ⅱ期以上高血压、糖尿病及并发症、结缔组织病、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甲状腺功能低下(亢进)、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银屑病(12种)

60%

一年累计报销

不超过1800元

(三)报销流程:在我旗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和旗外区域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到旗人社大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窗口申请报销,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药品费用清单、一卡通回执单。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待遇享受资格

(一)患者本人死亡。

(二)已鉴定为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当年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使用慢性病报销资格为他人报销医药费用的。

(四)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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