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榕医保文〔〕6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购买方式
参保人员可按自愿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向经备案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三、备案流程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可向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时需提交:
1、《福州市与职工医保衔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申请表》。
2、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具体保险条款、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间、产品保险责任摘要。
3、福建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最近连续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承诺书。
5、保险产品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供上述1、2项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手段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2、发生退保时,所发生的资金应优先返回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保险理赔支付除外)。
3、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与备案的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商业保险公司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内容包括:保险合约执行情况、保险资金流动情况、保险产品提供情况等,对于违规开展或长期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应解除服务协议。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职工医保衔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申请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