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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出台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开办民宿必须具备这些条件

时间:2021-08-09 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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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出台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开办民宿必须具备这些条件

为规范江门市民宿经营管理,

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

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近日,江门市出台民宿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政府, 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4月10日

全文如下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各市(区)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积极打造“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五条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七条民宿选址要求:

(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且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作为民宿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位于镇、街道、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九条民宿经营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辖区公安机关。

(二)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第十条直接为消费者服务或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民宿登记由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消防、税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五)民宿登记承诺书。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抄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有依法纳税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民宿经营者可参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从以下方面落实治安防范职责:

(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

(四)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

(五)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完善的服务规范制度和流程。

(一)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二)接待人员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三)接待人员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四)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五)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第二十一条民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障人民健康。

(一)民宿应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无潮霉、无异味。

(二)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三)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应充分利用当地全域旅游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或建立本地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当地民宿发展和协调处理,统筹民宿发展的公共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日常工作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民宿监管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更新发布当地民宿名录;指导监督民宿业安全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负责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 以及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引导民营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主管税务机关对民宿经营者要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费宣传辅导和属地管理,对按规定应在我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发现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公布的民宿名录进行备注,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业已超过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图解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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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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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江发〔〕7号),提出要积极推动江门市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出台民宿、农家乐等项目的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可行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6月,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出台了《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为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了《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民宿办法》)。

二、主要内容

《民宿办法》共6章31条,主要从总则、申办条件、申请登记、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和附则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共5条,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明确了民宿定义、管理原则及发展导向等内容。

第二章申办条件(第六条至第十条),共5条,规定了民宿在规模、选址、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方面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共5条,确定了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并对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予以明确。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共8条,阐述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共7条,阐述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民宿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共1条,对《民宿办法》施行日期作了说明。

三、主要关注点

(一)关于民宿的定义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民宿既包含城市民宿,也包含乡村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产权的房屋开办,也可以依托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开办,或通过租赁当地政府具有托管权的房屋取得使用权开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民宿定义中的“其他条件”指闲置学校等民用建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是民宿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义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业主、投资人或者经营管理者。

(二)关于民宿规模界定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同时,也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50号),民宿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

(三)关于民宿开办消防基本要求

根据民宿所处位置、建筑类型的不同,对其消防安全作了分类要求。利用镇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防火导则》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四)关于民宿登记制度

《民宿办法》遵循“便利准入、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了民宿登记制度,明确民宿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登记的负责部门,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二是规定了民宿登记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登记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客房数、建筑权属及类别、工商营业执照等;三是明确了民宿登记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四是明确了民宿登记的办理程序。

(五)关于登记承诺制

《民宿办法》主要在两大方面强调了民宿的诚信经营。一是在民宿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实行承诺制度;二是在民宿经营过程中,要求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江门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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