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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法院: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时间:2019-03-08 06: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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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法院: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最重要、最密切的社会关系之一,更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紧密相连。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教育作用,促进劳动用工规范化,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12月11日,市二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四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介绍,市二中法院针对渝东北地区集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的特点,目前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已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大大减轻了劳动者因争议纠纷引发的“诉累”。

裁审标准统一减轻当事人“诉累”

渝东北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45件,347件,210件,1月至10月受理347件,其中因涉及集团诉讼,案件数量略有上升,但从类型化纠纷来看,总体趋于下降趋势。从案件类型上看,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案件居多,自开始,出现了竞业限制纠纷、服务期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并且呈现出同一案件,不同诉求相互交织的情况。如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往往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从用人单位来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涉案较多。同时,煤矿、零售、运输、医疗、建筑、服务、教育等行业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该用工单位多个劳动者,甚至涉及整个行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出现了少量涉APP平台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为了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市二中法院在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如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诉讼咨询窗口,印制诉讼文书模版,推行异地立案、网上立案和手机“微”立案,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就地化解纠纷。组建劳动争议调研团队,指定3名法官长期研究劳动争议法律实务,精心制作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案件办案索引,方便辖区办案法官准确把握办案标准,确保公正高效裁判案件。对涉案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实施集中送达、集约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搭建多元联动平台,连续五年举办渝东北片区劳动人事裁审衔接研讨会,汇编《劳动争议资料汇编》、《劳动争议法律适用参考》等工具书,定期刊发《劳动争议参阅》内刊,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

此外,为推动构建渝东北地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二中法院还就如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典型案例“未达标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家住万州的陈某系万州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双方于7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附件中的销售人员保费任务责任书,约定了考核期限与保费任务,以及未完成该考核目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6月30日,由于陈某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半年考核任务,保险公司以陈某半年考核最低保费未达标为由,向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收到该通知书后,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万余元。随后,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不能“破法”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格限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劳动法》第26条的基础上,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为六种情形,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已经符合六个法定理由之一的,方可行使即时解除权。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考核中实行“未达标淘汰制”,本系企业激发在岗职工工作潜力的措施,但该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实质上突破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法定性,因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而无效。据此,保险公司直接以“未达标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但解除行为违法,而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图:向存丹 蒋乾巽

编 辑:冉 进

原标题:《重庆二中法院:妥善化解劳动争议、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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