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第1号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第1号

时间:2018-10-01 04:21:24

相关推荐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第1号

原标题: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第1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正文(更新)

1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9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1623

和机构部函〔

2124

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1

29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代表全球智能科

技等相关行业股票

,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

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一是全球投

资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代表智能科技等行业相关公司,受国际

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可能

导致境外市场风险、

政治风险、

汇率风险、

法律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政府管制风险、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

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大宗交易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三是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股票型基金

风险、主题型基金风险);

四是其他风险,包括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大额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及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9

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

6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境外基金托管人

................................

................................

........

26

第六部分

投资顾问

................................

................................

...................

29

第七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

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

13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5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

、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浦银安盛全球

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6

1

日起实施,并经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7

26

日颁布

、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6

18

日颁布、同年

7

5

日期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6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5

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20

、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

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

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

资产份额净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

58

、公司行为:指由公司实体实施的措施,其目的是赋予公司某类证券的持

有者以某种资格,例如优惠认股权分配、红利分配、股息和其他报酬支付、或回

购计划中的出价

59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客观事

件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成立时间:

8

5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7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

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23212888

传真:(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网址:

www.py

-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

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4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

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

lles Sci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年任命为安盛

-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支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信用卡中心党

委书记、总经理。自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

理硕士,律师、经济师。

1994

7

月参

加工作。

1994

7

月至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

师。

1998

3

月参加工作进入,历任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

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支行市场部

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

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

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宝山支行副行长、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12

月至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晓菊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博士。

1973

年参加工作。

1983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

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

长、执行董事。

1999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8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6

9

日起,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1

月至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11

月起至

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4

月至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

理学博士。

2001

7

月至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7

月至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12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27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9

5

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

29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4

1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4

3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MSCI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12

日起兼任浦银

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

2000

年至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在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宝山支行副行长、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7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12

月至

201

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5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5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

2

月至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

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总监。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月起担任本

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IKEDA

KAE

女士,日本广岛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和硕士,

CFA

。其在日本有

16

年的证券研究和投资经验。曾在日本团体生命保险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管理工

作,后在日本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工作

15

年,先后从事日本股票及外汇交易、管

理包括日本、美国、欧洲、亚洲等多国股票,进行资产分配和货币对冲,还曾进

行债券和另类投资。对海外证券市场投资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各类投资品种。

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月起任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全球

智能科技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督察长、

FOF

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

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

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

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

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

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审计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

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

、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

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

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

)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

)公

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

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设立日期:

1987

4

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

发展概况

成立于

1987

4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9

月又成功发行

22

亿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5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3

31

日,本集团总

资产

77,661.14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2%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05%

2002

8

月,成立基金托管部;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3

人。

2002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6

月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方财富风云榜“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

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东方财

富风云榜“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7

5

月历任副行长、中国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10

月至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12

月至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10

月至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4

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3

31

日,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86

只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

格有效执行。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

)人力资源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W:\ADMINISTRATION-PTNRS-HR-CONTRLRS\PARTNERS\Partners - Boston\_Partners - BO - Presentations\Tyree PPT 7-\Images and Source Files\GC.jpg

第五部分 境外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

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

Partnership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

BBH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

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

的惠誉

长期评级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

。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Seán Páircéir先生

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

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12

31

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7

亿美元,其中超过

60%

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30

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

6,000

亿

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

4,9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

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

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 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

、名称:

AXA Investment Managers

UK Ltd

2

、注册

/

办公地址:

155 Bishopsgate

,

London, EC2M 3XJ, UNITED KINGDOM

3

、董事:

Philippe Le Barrois d

Orgeval, Colin Clark

(非执行董事)

,

Philip Barker

(非执行董事)

,

John Stainsby

, Amanda Prince, Josephine Tubbs

4

、成立时间:

2001

12

1

5

、注册资本:

20,048,233

英镑

(

GBP)

6

、资产管理规模:

截止

6

30

日,资产管理规模为

660.76

亿欧元

6

、主要联系人:

Abdellah

BOUZIANE

7

、联系电话:

44 2070032440

8

、传真:

44 02075758585

9

、电子邮箱:

Abdellah.BOUZIANE@axa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

6

30

日,公司总人数

409

名,其中投资人员占

140

名,平均

投资经验为

17

年。主要负责人员情况如下:

Tom Riley,

CFA

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理学学士,基金经理。

年加入安

盛投资管理,主管包括智能科技在内的科技类主题基金。

Jeremy Gleeson, CFA

英国卡迪夫大学理学硕士,高级基金经理。

年加

入安盛投资管理,主管包括智能科技在内的科技类主题基金。

第七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电话:(

0

21

23212899

传真:(

0

21

2

321289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

www.py

-

2

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

www.py

-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AXASPDB

-

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

APP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戴文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负责人:

李强

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

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1623

号和机构部函〔

2124

号准予注册

1

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1

25

日,基金募集工

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共计

5,64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319,816,257.22

,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

额为

5,320,544.4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额的比例为

1.663

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

浦银安盛全球智

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

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1

29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

22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本基金投资

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

开放

交易的

工作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在规定时

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得到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

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

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无效或

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

申请

及申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

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

费费率标准: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

递减,标准如下: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

7

1.5%

7

天≤

N 中财网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