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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3-03-30 1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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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10月26日

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市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目标开展工作,老龄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是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实现了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养老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三是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全覆盖。四是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广泛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突破,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五是老年人优待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优待标准进一步提高,优待范围进一步扩大,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六是新建、扩建了一批为老服务设施,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稳步推进,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老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目前,我市老年人口进入快速增长期,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老年人口增速加快、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大幅增加、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和老年人口结构迅速变化等显著特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市60岁以上常住人口数为85.68万人,占总人口数12.8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59.30万人,占总人口数8.9%。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老年人口将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98.53万人,约占总人口数14.28%。人口老龄化速度快、来势猛,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老年人口社会抚养负担进一步加重,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和老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复杂多变的老龄问题对老龄工作将提出更高要求。

三、“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围绕“富民强桂”新跨越,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为老社会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不断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建设广西“首善之区”,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发展目标

——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全面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全市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支撑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水平,多层次发展中高端民办养老机构。

——全面推行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进一步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不断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依托乡镇(街道)文化站等阵地,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都有乡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和乡级老年学校(或培训中心)。

——构建起能够满足老年人需求、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

——完善老年社会管理机构体系。建立和健全市、县(区)、乡镇老龄工作机构,设立办公室加强协调、指导和管理。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促进老龄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在现有框架下努力实现好、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重点,加快老龄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老龄工作格局。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依托家庭和社区功能,巩固和推动家庭养老,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支撑的养老社会服务,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城镇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在经费和物资上向农村倾斜,促进老年人全面、均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弘扬“能帮就帮、敢做善成”的南宁精神,将其融入为老服务工作中,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被征地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部门联运机制。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研究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研究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特殊优惠政策的配套衔接。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健全和完善老年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的衔接,探索多种社会救助模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制度,有效缓解困难老年人因病致贫问题。

4.加大实行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的力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基本生活水平。健全和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高龄补贴,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加快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快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广泛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

3.加强老年保健工作。积极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到,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城乡常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5岁左右。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居住条件。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老年政策支持。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便利条件。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加强传统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社会养老服务

1.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十二五”期间,城市街道和社区要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日间照料中心基本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社区(村)要建立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基本形成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2.推动社区为老服务建设。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建设规划,解决社区为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3.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坚持政府积极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衔接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构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种服务形式融合的新兴产业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每个县(区)建有一个示范性的养老服务机构、40%左右的乡镇建有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4.完善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各种机制,健全养老产业的监管机制、动态评估机制、服务机制和宣传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产业良性发展;健全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增长机制和培养教育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和职业地位。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逐步实施对老年人聚居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新建和改造的居民住宅小区建有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公共配套设施,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营造适合老年人养老的人居环境。

2.继续巩固、扩大南宁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的成果。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全面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既有建筑分期分批逐步完善无障碍功能,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无障碍率达到100%。建立以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老龄办、市交通局、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制定工作计划,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和共同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便于老年人日常出行、生活。

3.积极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改善城市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4.积极改善困难老年人居住条件。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认购和配租。对农村住房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改建扩建住房。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制定实施老龄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立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产业,促进老龄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2.大力培育老龄产业市场。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坚持走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积极开发和培育养老服务、医疗康复、金融保险、文化学习、老年旅游、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老龄产品和服务项目,加强老龄产业宣传,打造老龄产业知名品牌,努力满足老年人对老年专业用品的需求。

3.加强老龄产业管理。建立完善老龄产业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为服务和监管,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为社会服务业发展创造新的增长点。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加大老年教育保障力度,完善教学体系,丰富教学内容和创新教学方法。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发挥农村老年人协会积极作用,发展农村老年教育,重视对老年农民的现代农业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快老年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面向老年人的文化繁荣发展。鼓励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龄栏目。新闻出版部门办好各类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公共文体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积极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定期组织举办全市老年文艺汇演、老年书画展等。

3.广泛开展老年体育活动。大力推动基层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支持老年群众开展老年体育比赛交流,定期举办全市老年运动会,为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条件。

4.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注重发挥离退休技术人员(专家)的作用,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积极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途径。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和自我服务等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老年志愿者数量力争达到老年人口的10%。

(八)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基层老年组织建设。市、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城乡社区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培育发展各类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加强基层老年组织规范管理,制定出台基层老年人协会评价标准,并给予基层老年人协会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改善老年活动室和增加设施、设备。培育和推广一批先进老年人协会。力争“十二五”期末,基层老年人协会在城镇社区达到全覆盖,在农村行政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把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完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使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趋向规范化、制度化。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完善老年政策体系。加强老年法制体系建设,完善老年社会保障、老年健康、老年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大老龄工作执法和督查力度,建立健全老年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网络,加大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老年法律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政策法规宣传,促使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营造老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3.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我市出台的相关优待办法,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在服务行业中要设有老年人专区、老年人窗口等,保证老年人得到优先服务,确保各项优待规定落到实处。

4.做好老年维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服务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努力拓展服务老龄工作的领域和内容。积极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法律援助网络。着力关注和满足高龄、特困、失能、空巢老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规划实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把老龄事业主要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老年群众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把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加老龄事业经费和老年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大对养老服务产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老龄事业建设。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在老龄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和保证。要整合现有老龄管理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努力为我市的老龄工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系统,加强老龄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并列入政府数据统计系列。针对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性研究,提出科学对策和有效措施。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水平。

(五)健全监督评估机制。本规划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老龄事业发展实际和老龄工作职能,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老龄事业目标考核制度,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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