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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鄢光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4-04-11 11: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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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鄢光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鄢光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5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标的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亿威)业绩补偿承诺方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于1月3日在工商局完成注销,若普林亿威未完成业绩承诺,将直接影响瀚瑞德向你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追偿。经查,公司于3月底已知悉上述事项,但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8月,公司收购普林亿威100%股权,形成商誉计22,750.13万元。4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收购价格调减至1.5亿元,同时将商誉调减至12,750.13万元。末,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15.82万元。经查,公司在对普林亿威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涉及的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公司收到销售退回电机电控产品并计入存货账面价值计5,183万元。经查,公司对上述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合理选取销售价格,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影响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公司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具备二次销售或使用功能,公司在做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该批存货的实际情况,仍采用正常销售的假设来预测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对部分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公司与部分客户进行债务重组,客户以车辆抵偿应收账款,公司将抵债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对部分车辆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

公司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不足。你作为公司董秘,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3月12日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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