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文理解释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否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即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
(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
(三)“逃逸”: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情形成立的前提交通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法律的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该加重情节的不成立不要求交通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只要求行为人逃跑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之前行为人违章导致的,则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家用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五)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则: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则的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一)《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只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以上的。
三、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直接将交警部门的行政责任认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交警在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首先是看行为人违章的数量,其次是看谁。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与刑法上的责任认定完全是两回事,但是法官、检察官都总是看交警的责任认定来定罪量刑,甚至有的检察官明明知道按照刑法的责任认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引起,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因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了息事宁人,也要起诉行为人,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直接将交警部门的行政责任认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存在很大的问题:
1.交警的责任认定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依据;
2.行政责任的认定没有遵顼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刑事责任对事实判断有本质区别;
3.交警通常只是根据违反交通规则的数量的多少来判断责任的主次,但这与刑法的结果规则明显不同。
四、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责任
(一)发生交通肇事,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罪后,被告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由于交通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交通肇事民事赔偿范围:根据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五、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现实中,有些人认为只要坐了牢,就可以不用赔钱了的观念是错误的。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救人为第一要务:有些人认为先报警,把事故现场保护好,等交警过来处理好再救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使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引起的,但是不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导致被比害人死亡的,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切勿逃逸:只要交通事故存在需要救助的被害人的,行为人就有救助的义务,如果逃逸或者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罪加一等;
(三) 积极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有些人认为只要做牢了就不用进行赔偿了的想法是错误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分开的,做了牢,该赔的还得配。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积极的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争取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从而与家属签署谅解书,这对于减轻处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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