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肇事后逃逸推定全责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

肇事后逃逸推定全责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

时间:2023-01-02 21:29:07

相关推荐

肇事后逃逸推定全责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其中一个立案标准是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这里的全部责任是否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推定全责呢?

一、案例

7月9日13时许,在某国道上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曹某正常行驶的小型客车追尾,致使两轮摩托车侧滑至路西,被由北向南庞某超速行驶的小轿车碰撞,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员任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曹某驾车逃逸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认定驾驶员曹某由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负的全部责任,驾驶员刘某、庞某、乘员任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二、分析

该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办案单位内部存在一定争议,经过讨论以及查阅相关判例,我们认为单纯的逃逸推定全责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与所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肇事逃逸推定全责如果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不仅违反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也违反了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本案中,刘某死亡与曹某的逃逸并没有因果关系,其是刘某追尾与庞某超速行驶碰撞综合因素造成的,导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庞某超速行驶后的碰撞行为。何况,即便曹某肇事后逃逸,刘某也在其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得到了及时抢救,非因无法得到及时抢救才死亡的。所以,刘某死亡与曹某并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第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曹某负全部责任,系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具的推定责任,目的为了保护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次生伤害,是对驾驶逃逸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只能作为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的依据,而不是定罪入刑的依据。该案中,虽然曹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还得接受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且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院对责任的认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种类,也需要审查认定。可以肯定的是其不属于鉴定意见,因为其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警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人资质,其二肇事逃逸推定责任违反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分析,更倾向于是书证,因为其记载了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当事人、道路等基本情况,事发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内容。

第四、关于肇事逃逸在交通事故认定的作用,不管在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上都是一个重要情节。如果是行政案件,肇事逃逸可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如果是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加重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在该案中,曹某显然不属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连交通肇事罪都不构成,何来量刑加重。曹某只需要承担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责任,即便承担全部责任是推定的,也属于肇事逃逸,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