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来啦!非法集资都有哪些特征和形式呢?如何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今天请听检察官来跟您说说......
案例一:3月以来,北京市某公司在保定市某商业写字楼设立办事处,公司雇佣人员通过层层转发朋友圈等方式,积极推介“期货配资”投资理财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亿元。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根据法律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大家在进行投资理财之前,应了解公司的经营资质、实力背景、主营业务等,尤其是了解清楚公司是否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案例二:10月以来,河北某商贸公司通过口口相传、召开年会、旅游参观等方式广泛宣传,以高额返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理财服务协议》等合同,非法吸收资金数亿元。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具有利诱性。非法集资者均是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广大群众进行投资。
案例三:以来,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为开发某地产项目,与社会群众同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回购协议》进行融资,非法吸收资金逾十亿元。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具有迷惑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借用“合法”外衣,投资人以为有相应的合法项目和资产可以高枕无忧,但实际上这种融资模式是非法的,一旦项目运行失败,会造成投资群众的巨额损失。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投资理财需擦亮眼睛。广大人民群众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尤其是面对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项目时,要三思而后行,切勿相信个别业务员的私下介绍,要多方了解信息、核实理财产品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自觉抵制高利诱惑,提高理性投资意识!
最后,防范非法集资,检察官有几句话,请您时刻记心中:
经济发展好时代,国民生活日日好;
非法集资诱惑多,盲目理财损断肠;
保定检察来提醒,合法投资应谨慎;
天上不会掉馅饼,重重诱惑需远离;
离谱高息切厘清,轻信必当种恶果,
擦亮眼睛识骗局,幸福安乐常相伴。
撰稿:刘 慧图片来源:互联网编辑: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