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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制度实务问题解析(之二十四)合同法制度的类推适用

时间:2020-01-18 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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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制度实务问题解析(之二十四)合同法制度的类推适用

合同法制度实务问题解析(之二十四)

.3.4人民法院报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合同法制度的类推适用

在处置合同纠纷的司法实务中,能否类推适用其他法律制度是司法实践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根据现有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以及考虑到民商法制度的体系性,“类推适用”是可以成为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

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案例:甲乙签订合作协议,甲向乙所开办的某矿业公司进行投资并取得该公司55%的股权;乙方负有在30日的约定期限内完成有关行政许可的申报义务,并负责确保该矿业公司相关采矿权、探矿权及相应的申报资格等行政许可证照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此后,乙方未能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义务,甲涉诉要求判令乙方限期履行此类合同义务。

这里的问题是,对于涉及行政登记事项的合同义务是否可适用司法裁判的形式要求义务方履行?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的上述约定符合我国民商法的保护范畴,甲方的诉讼请求在证据充分的情形下可以获得司法保护。

目前,关于合同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尚无关于行政许可类合同义务可以被裁判支持的明确规定,但其他法律制度中却有相应的规定。诸如,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公司法(解释三)亦有类似规定,诸如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该解释同时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精神实质,就是无论涉及物权流转出资或是行政许可出资义务,负有办理责任的该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构成“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情形,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合同法纠纷中能否类推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制度或公司法制度而判令相关义务方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义务?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授权,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即在无名合同或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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