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部分符合享受本次疫情增值税免税的企业,原先可能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这次疫情期间如果享受增值税免税,则导致固定资产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则享受增值税免税期间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但是,本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只是暂时性的,后期恢复征税时,纳税人如何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回?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后期恢复征税时,固定资产进项税按以上规定计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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