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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信计要丨 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解读(下)-连载3

时间:2022-07-02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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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信计要丨 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解读(下)-连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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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计处理问题

委托开发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时,才能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达到预定用途时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将研究开发活动外包给其他方时,应当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属于公司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如为自主研发,企业应将相关支出比照自行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开发,其实质上为公司将自主研发项目外包,公司将预付开发方的款项,在不满足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技术标准部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标准包括: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务中企业有时会将自己的研发项目部分或全部外包,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无形资产开发。此时应当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属于企业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如果委托开发成果未达到预期的标准或出现开发失败的,企业无需承担已发生的开发成本,已预付的开发款也将返还的,即表明企业不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则该项交易实质上是外购无形资产,通常在开发成功验收合格的时候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进度向委托单位支付开发成本并承担开发失败风险的,则该项交易实质上和企业自主研发无形资产是相同的,此时应当比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的相关规定确认资本化金额。不能仅仅因为企业已经对外支付了开发成本而将其全部资本化,从而将不满足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固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问题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对于弃置费用,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相关准则规定,按照现值计量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计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但将相应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和专项储备,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相应进行折旧。

技术标准部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五章“固定资产”第76页关于弃置费用的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油气资产、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当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时,应按照准则要求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而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入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五章“固定资产”第71页关于安全生产费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区分弃置义务和安全生产费两种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列报为预计负债或专项储备,以免混淆。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五章“固定资产”第76页。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

3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房产抵偿公司债务,相关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以抵账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为生效条件。报告期内抵账房产权属登记变更未完成,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提前了债务重组日时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技术标准部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交易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既然是让步,则很大概率对重组双方均会产生损益的影响。通常对债务人而言,会因债务重组产生收益,而对债权人而言,会因债务重组产生损失。

鉴于债务人通常可以通过债务重组产生收益,因此实务中债务人可能倾向于尽量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然而,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前提是债务人相关的应付债务能够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六条,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因此,是否能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从而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关键在于判断企业是否解除了付款义务。

例如,债务人以房地产抵偿债务。如果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以抵账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为生效条件,则意味着如果房地产尚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企业的付款现时义务尚未解除,此时是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也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另一方面,从资产的角度看,由于房地产尚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企业仍旧拥有该项房地产的所有权,也不能将该房地产终止确认,从而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六条。

预计负债的确认问题

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应在其满足相应条件时确认预计负债。对于因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产生的售后保修义务,企业应于销售交易发生时相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企业未决诉讼很可能导致其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应当就相应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售后维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列支而非在销售交易发生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亦未能对有关售后维修义务在销售时点是否能予以合理估计做出说明。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一审已判决其败诉,企业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公司仅因二审尚未判决未计提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个别上市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金额存在争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公司违反税收规定,并要求补缴税款及罚金,相关纳税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上市公司仅因正在申请上级税务部门复核而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不足。

技术标准部提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会为所销售的产品提供质量保证。其中,有一些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即保证类质量保证;而另一些质量保证则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即服务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首先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区分,只有对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 13”),因此以下提及的售后质量保证是指适用CAS 13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当一项附有售后质量保证条款的商品销售发生时,即表明企业承担了一项法定或推定的现时义务。虽然,对于某一项商品销售而言,履行质保义务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但总体考虑该类义务则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通常情况下,质保义务的金额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即能够合理的估计。因为,确定此类涉及多个项目的质保义务的最佳估计数时,准则允许企业按照各种可能的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而企业通常能够获得该类事项的历史记录及相关经验。综上,企业应当将资产负债表日之前销售的附有售后质量保证条款的商品将发生的质保费用(即售后维修费用)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企业无法合理估计质保费用,则应将该义务作为一项或有负债进行披露,同时,按照CAS 13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款,企业应当就无法预计该项或有负债产生的财务影响说明原因。

判断一项未决诉讼是形成或有负债还是预计负债通常十分困难,而判断的难点通常在于特定法律诉讼是否已产生了一项现时义务。这主要是由于司法程序及诉讼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因此,企业通常需要基于每个特定诉讼的所有可获得的相关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获得的证据)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审慎地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里列举的一个示例表明,根据以往审判案例推断,如果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则可以认为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了现时义务且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由此,相较根据以往审判案例的推断结果,一审判决结果更加可靠地表明诉讼已产生一项企业需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一审已判决其败诉的结果确认一项预计负债。除非企业能够取得确凿证据(例如与诉讼相关的法律意见)表明一审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否则,仅以二审尚未判决作为不确认相关预计负债的理由并不充分。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违反税收规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罚金,这种情形与上述未决诉讼的情形相似。因此,除非企业能够获得具体确凿的证据证实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否则,仅以行政复议程序作为不确认相关预计负债的理由并不充分。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地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及第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205至208页。

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区分问题

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指的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期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指的是企业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需补缴以前期间税款。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公司在未具体分析该事项是否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相关补缴金额是否重大的情况下,均将其作为重要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纳税申报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应将此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属于重要前期差错的,应追溯调整;如果公司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做出了合理估计,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将此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已完成业绩承诺,后因本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导致以前年度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将业绩补偿相关收益确认在本期。如果上市公司前期已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在被收购公司业绩承诺未实现时即按照约定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原股东具有支付能力,该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关事项作为前期差错,具有重要性的,应予追溯调整;如果上市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于发现差错时重新约定补偿事宜,则不应将其作为前期差错,可将相关影响在本期确认。

技术标准部提示: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企业不应简单将前期估计与当期实际结果的差异认定为差错,应当判断在前期进行估计时是否已经正确运用了当时可获得的可靠信息,如果当时进行估计是建立在正确运用了当时可供获得的可靠信息基础上的,本期实际结果与前期估计的差异是由于之后的相关经济环境或信息发生了变化所导致的,则表明并不存在会计差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如果当时进行估计确实是错误的运用了可获得的信息,或者没有获得应该获得的信息,导致当期的实际结果与前期估计存在差异,则应当作为会计差错处理,金额重大的,应当进行追溯重述。例如,企业因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需补缴以前期间税款。企业不应直接将该事项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而应对该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企业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已经做出了合理估计,当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子公司的税务检查属于新的信息、假设,则企业应将补缴税款这一事项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企业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纳税申报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企业应将补缴税款这一事项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此外,上市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被收购公司因当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导致以前年度业绩未达标的,如果上市公司(收购方)前期已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在有关被收购公司的业绩承诺未实现时即按照约定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原股东具有支付能力,则上市公司应将取得业绩补偿这一事项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如果上市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前期未对被收购公司的业绩承诺进行约定,而是于发现差错时补充约定了相关补偿事宜,则不应将补偿事项作为前期差错,可将相关影响在本期确认。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九章第一节;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期)。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会计处理问题

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接受方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按投资方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并将投入资产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企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一般应当评估作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将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母公司个别报表资本公积,而非处置损益,不符合准则规定。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接受投资方以技术出资,未对该技术评估作价,也未对该技术出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技术标准部提示:

上市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子公司增资,从上市公司角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从子公司角度,则属于接受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根据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具体性质,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同时,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其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在本监管报告中所提及的上市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形,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应首先判断该增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判断该增资具有商业实质,根据该准则第三条,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分析该种情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关注不同企业经营风险是否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该交换没有商业实质。所以,其隐含的背景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商业实质。

在本监管报告中所提及的上市公司子公司接受投资方以技术出资的情形,上市公司子公司作为被投资方,取得投资方投入的技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判断是否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如果满足,则应按照该准则的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114、115页;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七章“无形资产”第104页。

11

现金流量表披露问题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问题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技术标准部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企业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均不属于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因此不属于准则规定的现金;同时,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属于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因此也不满足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综上所述,企业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列报分类不准确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的情况较为常见:个别公司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列报;个别公司将收到之前预付购买设备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非投资活动现金流。此外,个别公司将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由于新三板挂牌并不涉及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的变化,也未购建形成长期资产,企业应将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技术标准部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因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的,是那些既不属于投资活动,也不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对子公司的投资属于长期资产,因此购买子公司属于投资活动,企业应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报。同时,由于购买设备(长期资产)也属于投资活动,企业预付的购买设备款是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的,因此,企业之后收回之前预付的购买设备款也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报。

由于新三板挂牌并不涉及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的变化,也未购建形成长期资产,因此新三板挂牌既不属于筹资活动,也不属于投资活动。因此,对于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企业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报。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现金流量表总额/净额列报不正确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客户代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技术标准部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非金融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通常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相关现金流量不应按照净额列报,而应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

12

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外,另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估计变更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报告文字表述或附注列示存在简单错误等问题。

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不充分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相关事实和原因。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披露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没有按照准则要求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等信息。

技术标准部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因此,企业在披露时不应仅披露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存在会计估计变更的事实,而应按照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

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列报不准确

2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未披露所得税调节表;对于当期发生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收益未披露任何信息;对于因背书或贴现终止确认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未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信息。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流动与非流动资产或负债,如未根据递延收益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错将一年以内的长期待摊费用划分为其他流动资产,错将预付长期资产款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技术标准部提示:

所得税相关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债务重组相关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债务重组方式。

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或有应付金额。

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金融资产转移相关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所规定的继续涉入是指,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所规定的继续涉入有所不同。

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如因背书或贴现而终止确认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按照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转出方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转出方仍然保留已转移金融资产(即该票据)中内在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继续涉入”的定义,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根据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的项目。

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

应当或可能回购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现金流量(如期权协议中的行权价格)或其他应向转入方支付的款项,以及对这些现金流量或款项的到期期限分析。

对本条(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释性说明。

金融资产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期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终止确认产生的收款总额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转移金额在临近报告期末发生),应当披露本期最大转移活动发生的时间段、该段期间所确认的金额(如相关利得或损失)和收款总额。

因此,对于因背书或贴现终止确认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企业应披露上述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信息。

4. 资产负债表流动/非流动的划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因此,企业需要关注:递延收益应当根据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来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一年以内即将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无需重分类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仍旧继续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预付长期资产款即使在一年内即将收到所购买的资产,但是由于其在资产负债表中最终将列报为长期资产项目,因此此类预付长期资产款也应当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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