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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 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时间:2024-07-25 13: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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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我们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实行的是认缴登记制,即公司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实缴资本的期限,可以是、50年甚至更长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债务且股东的出资期限又没有届满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未缴纳出资限额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公司债权人比较关注的问题。笔者将在本篇阐述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以及限制,并着重阐述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救济途径。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应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股东恶意抽逃出资,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司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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