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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水功能区管理 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功能

时间:2023-03-11 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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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水功能区管理 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功能

万 一 尚小川

水功能区划是从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角度,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在深入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以流域为单元,在相应水域科学合理地划定具有特定功能、满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并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水功能区划将水域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其中开发利用区又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基本单元,也是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

一、流域水功能区划情况

根据《水法》,2000~2001年流域机构组织流域各省水利部门开展淮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工作,确定水资源使用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至1月,流域各省水功能区划全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淮河流域共划分水功能区1020个,区划河长26543km,区划面积6859km2。其中一级区划中保护区83个、保留区52个、缓冲区42个,二级区划中饮用水水源区125个、工业用水区63个、农业用水区375个,渔业用水区43个、景观娱乐用水区46个、过渡区67个、排污控制区124个。

淮河流域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30年)》水功能区共394个,区划河长12036km,区划面积6434km2,淮河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占全部水功能区的个数比例为38.6%,河长比例为45.3%,面积比例为93.8%。其中一级区划中保护区64个、保留区16个、缓冲区39个,二级区划中饮用水水源区42个、工业用水区15个、农业用水区116个,渔业用水区12个、景观娱乐用水区16个、过渡区28个、排污控制区46个。

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及限制排污总量控制

1.纳污能力核定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是指对确定的水功能区,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在给定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设计水量、排污口位置及排污方式下,水功能区水体所能容纳的最大污染物量。此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和设计计算条件进行现状纳污能力计算核定。淮河流域1020个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化学需氧量(COD)为45.66万t/a,氨氮为 2.95万 t/a;2030年纳污能力COD为45.06万t/a,氨氮为2.91万t/a。其中394个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COD为29.28万t/a,氨氮为1.92万t/a;2030年纳污能力COD为28.68万t/a,氨氮为 1.89万 t/a。

2.分阶段水质达标目标的确定

通过对全流域1020个水功能区中有896个水功能区进行了水质达标分析(不含124个排污控制区)。经综合分析、平衡和协调,和2030年规划范围内水功能区达标个数分别为722个和880个,水质达标率分别为80.6%和95.2%。其中394个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中有348个进行了水质达标分解,和2030年达标个数为279个和341个,水质达标率为80.1%和95.7%。

3.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淮河流域1020个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化学需氧量为37.1万t/a,氨氮为3.0万t/a。2030年化学需氧量限制排污总量为26.6万t/a,氨氮为1.9万t/a。其中394个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化学需氧量为20.4万t/a,氨氮为1.9万t/a。2030年化学需氧量限制排污总量为15.9万t/a,氨氮为1.2万t/a。

三、水功能区水质及承载状况分析

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

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果评价,淮河流域1020个水功能区按全因子评价,达标率为25.4%;按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双因子评价,有434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为48.5%。其中394个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按全因子评价达标率为29.3%;按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双因子评价有192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为55.2%。

2.水功能区承载现状分析

根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现状入河量关系分析,淮河流域现状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入河量分别为57.06万t和6.27万t,比纳污能力分别超出21.1%和53.0%,比限制排污总量分别超出35%和52.2%。此次规划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在水功能区现状入河量超过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分别有249和255个,分别占全部水功能区数的24.4%和25%,其COD与氨氮入河量分别占全流域入河总量的89.4%、93.5%。近四分之一的水功能区承载了90%的COD和氨氮的入河排放量。

四、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全面提升水资源保护能力和水平

1.实行水功能区分类管理,依法保障水体使用功能

规划要求实行水功能区分类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对于保留区,要严格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对于缓冲区,要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在省界缓冲区内从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流域管理机构通报;对于开发利用区,要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

2.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强化限制纳污总量控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已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敏感水生态保护目标,以及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规划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淮河流域394个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建设,以改善沙颍河、涡河、贾鲁河、惠济河、沱河、奎河、洙赵新河、小清河等河流水质为重点,对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水功能区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制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建设方案。通过截污控污、水生态修复、调水引流等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促进水功能区水质有效改善,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限制纳污总量控制目标实现。

3.加强水功能区风险防控,防御突发性水污染事故

加强水功能区的综合整治,推进水资源保护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功能区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规划要求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干线等重要水功能区开展水环境风险评估,通过组织开展潜在污染源信息调查,分析污染来源和特征,绘制风险分布图,提出防控重点和应对策略,逐步建立流域水功能区污染源信息库和风险防控体系。做好水污染联防及应急处置工作,通过采取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水质水情预警预报及闸坝科学防污调度等水污染联防措施,防御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减轻水污染造成的危害。

4.完善水功能区监测网络,全面提升流域监测能力

加快构建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监控体系,完善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规划建设淮河流域上、中、下游及沂沭泗、山东半岛分中心与合肥实验室,推进流域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形成人工与自动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通过不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队伍水平等措施,大力提升流域各地水环境监测能力。通过推广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因地制宜建设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完善中央、流域、各省信息共享的淮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化水平。

5.严格水功能区考核问责,加快推进项目规划实施

以河长制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为契机,全面推进规划项目的实施,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评价体系,将污染物总量控制落到实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各项工作有效推进;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指导和协调。着力加强水功能区监测与通报,及时掌握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总量变化情况,进一步做好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建立奖惩制度和问责制度。建立重点水功能区日常巡查制度,提高水功能区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凝心聚力,提高全社会对水功能区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作者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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