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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4年档案保管费 岂能停止收费了之?还应追究失职之罪

时间:2021-03-04 2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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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4年档案保管费 岂能停止收费了之?还应追究失职之罪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自1月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名目的费用。4年多过去了,安徽省蚌埠市一些企业仍被要求缴纳每人每月10元的档案托管费。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后,第六督查组前往蚌埠市暗访核查,发现该市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向一些企业和个人收取档案托管费。蚌埠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立即停止收取这项费用。

一直以来,费用标准不高的档案管理费,加重了人才求职就业负担,饱受诟病。为了减税降费、服务人才和促进就业,人社部等五部门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自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人社部办公厅在又发布了《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的决定。换言之,取消档案管理费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措施。

但是,档案保管费取消四年之后,安徽省蚌埠市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仍然向一些企业和个人收取档案托管费,累计收取了多达55万元的档案管理费。很显然,这种收取“档案保管费”行为,违反了取消档案保管费的国家政策,属于一种名副其实的乱收费行为,直接损害了4000多个交费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消档案管理费政策不打折扣的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人才的求职就业经济负担,必须立即停止收取不合法不合规的“档案保管费”,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停止收取“档案保管费”只能是纠正错误的第一步,不能止于停止收取“档案保管费”,还需要更多的纠正错误的举措。既然收取4年的“档案保管费”是违规收费行为,那么就有必要将过去4年违规收取的“档案保管费”退还给交费的企业和个人,切实保护交费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规收费如果收了就收了,不用退还,那实在没有道理。

再者,档案管理费已经取消了四年之久,但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仍然在过去四年间继续收取不合规的“档案保管费”。这俨然是在主管部门的眼皮底下顶风作案,当地人社局不可能对违规收取“档案保管费”一事一无所知。换言之,违规收取4年之久的“档案保管费”,当地人社局显然难逃失职、渎职之嫌。从这个角度说,还有必要追究当地人社局的失职、渎职之过,不能没有人为违规收取“档案保管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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