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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齐齐哈尔终于要有网约车了!征求意见稿已出台……

时间:2019-05-29 1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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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齐齐哈尔终于要有网约车了!征求意见稿已出台……

关于《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请于9月29日前反馈至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并留下您的姓名、职业和联系方式。

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

zcfgk2821750@,

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齐齐哈尔市网约车实施细则意见或建议”。

二、信函邮寄:

来信请邮寄至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232号

邮政编码:

161005

在信封上标明“齐齐哈尔市网约车实施细则意见或建议”。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

9月23日

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一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省级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证,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一)申请人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文本及文本电子版):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服务机构的提交企业授权书;4. 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5. 本市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其复印件,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7、服务质量保障承诺书;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后,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第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第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网约车车辆

第一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第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籍为经营许可所在地;(二)车型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始购车发票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三)5座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排气量不小于1.6L;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纯电动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四)首批投放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且所有人为原始登记人。(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音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七)车体颜色采用单一颜色,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网约车标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与巡游出租汽车相类似的外观专用设施设备;(八)按营运客车规定险种和保险费率标准缴纳交强险和商业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车辆所有人应向从事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和扫描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2.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 利用已有车辆的,提供车辆正侧面彩色照片、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缴纳交强险、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材料;购置新车的,提交拟购符合条件车辆的承诺书;4. 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和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承诺材料;5. 车辆所有人与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经营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承运人保险缴纳主体,单车每座不低于40万);(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投放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证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预约出租客运”后,申请人在2个月内按申请材料内容履行设施安装、缴纳保险。第四条网约车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一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满3年;(三)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六)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可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驾驶员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与扫描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2.身份证或居住证;3.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及以上);4.申请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三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详细细则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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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齐哈尔市政府网

编辑:潘从军周琼

责编:高山 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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