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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祺嘉股

时间:2020-08-12 18: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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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祺嘉股

当事人:

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睿祺)、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祺嘉)分别持有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19,147,404股、5,224,698股,占总股本的9.21%、2.51%,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君睿祺、上海祺嘉为《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投基金特别规定》)中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并已于9月30日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可在60天内减持不超过1%。11月2日,君睿祺、上海祺嘉发布减持计划公告称,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分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16万股、180万股,合计不超过总股本的2.86%,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1%。11月26日至2月20日,君睿祺、上海祺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2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

君睿祺、上海祺嘉分别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审慎确定减持期限和规模,并严格按照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实施减持。其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占总股本的1.11%,未按减持计划进行减持,其减持数量超过了减持计划规定的上限,实际减持结果与前期公告的减持计划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履行相关承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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