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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

时间:2021-12-15 2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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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

第二季度,全区共完成并公布514批次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样品监督抽检结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505批次,不合格的9批次,2批次复检不合格,总体合格率为98.25 %,不合格率为1.75%。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1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通城山路店销售的标称“阜宁县阜可糕厂”生产的江米条(生产日期:-10-01,规格型号:300克/袋)(抽样时间:1月15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江米条经检验不合格(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还是不合格。该批次江米条是当事人于10月4日从南京东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3袋,进价5.70元/袋,销售价8.80元/袋。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8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经移送供货商和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南通文峰麦客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抽样时间:3月12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西芹经检验不合格(氧乐果超标),经查,当事人于3月9日从崇川区黄氏菜业批发部购进了5.6公斤,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5.96元/公斤,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崇川区黄氏菜业批发部采购的不合格西芹是由上海市嘉定区王利勇供货,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案已经移送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南通市北阁老年护理院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蒸屉,抽样时间:3月13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大肠菌群超标),经排查原因是: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消毒措施未落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崇川区往里走餐厅使用的餐具(水杯、碗,抽样时间:3月14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大肠菌群超标),经排查原因是:消毒设施损坏没有正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崇川区多嘴餐厅使用的餐具(水杯,抽样时间:3月14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大肠菌群超标),经排查原因是: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消毒措施未落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崇川区春馨果木烤肉料理店使用的餐具(料碟,抽样时间:3月14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大肠菌群超标),经排查原因是:消毒设施损坏没有正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苏州盘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一分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样时间:3月14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大肠菌群超标),经排查原因是: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消毒设施没有正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崇川区天呈刺身日式料理店使用的餐具(水杯、小碗、汤勺、调味碟、碟盘,抽样时间:3月14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大肠菌群超标),经排查原因是: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消毒设施没有正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崇川区宇鹏食品商行销售的韭菜(抽样时间:3月11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韭菜经检验不合格(腐霉利超标),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韭菜进货票据,也不说清进货渠道,根据当事人交代抽样当天购进了3公斤,进价7元/公斤,销售价9元/公斤,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000元。

10苗贺启(崇川区天都农贸市场经营户)销售的韭菜(抽样时间:4月19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韭菜经检验不合格(腐霉利超标),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韭菜进货票据,也不说清进货渠道,根据当事人交代抽样当天购进了3公斤,进价3元/公斤,销售价7元/公斤,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1000元。

11崇川区生锦鱼馆销售的猪头肉(抽样时间:5月16日)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猪头肉经检验不合格(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公告第10号》),经查,这批次猪头肉是当事人从崇川区新桥菜市场的一家店招为“汤记特色猪头肉”的店购进的,进货2kg猪头肉,进货价是35元/kg,销售价格是45元/kg。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因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上家资料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来源丨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丨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丨福桃

审核 | 顾亚红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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