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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以个案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应成共识

时间:2021-07-19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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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以个案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应成共识

“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的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的捷径,如今则有了法律的打击。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7月31日《北京青年报》)。

历时6年,五粮液公司终于在这场“傍名牌”的官司中胜诉,其依法维权的执着令人钦佩。而更令人钦佩的是,最高法院在此案一审和二审都判决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再审时果断依法判决被告傍名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表明,傍名牌属于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必须依法受到惩戒。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普遍共识的大背景下,这一典型个案彰显了制止恶意傍名牌的司法价值取向,必将对依法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产生深远影响。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也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企图快速获利的商家,将傍名牌作为吸引大众眼球、迅速打开市场的捷径之一,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在先的商标权,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使用的“九粮液”“九粮春”标识与原告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本质上属于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已触犯了相关法律,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的频现,一方面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缺乏基本的商业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司法的惩戒还未常态化,不能有效震慑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遏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寄望于商家商业伦理的重塑和自我约束,只有依法捆绑不良商家傍名牌的手脚,才能让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失却生存空间。而司法个案的威慑,无疑更有助于遏制傍名牌的不法侵权行为。

因此,依法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其不再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扰乱市场秩序,不再加大政府管理成本,用更多个案的司法威慑效应,倒逼傍名牌的不良商家面对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主动洗心革面,显然是不可或缺的优先选项。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必须于法有据。任何违反这一法则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遏制,既需要权利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更需要个案的司法威慑形成标杆效应。对此,司法机关应从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始终把弘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原则作为司法价值取向,对违反商业伦理失范行为的个案坚决依法纠偏。

一言以蔽之,司法个案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运用典型个案的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成为共识。只有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那些对法律红线置若罔闻的商家,才会在司法个案标杆效应的法治氛围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主动收敛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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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法制日报内蒙古记者站

责任编辑: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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