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法院
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飞等14人
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以来,被告陈某飞等人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陈某飞为组织者、领导者,吴某涛、郭某涛等五人为积极参加者,帅某、李某、楼某亮等八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较多,持续时间长。多年来,该组织以暴力或社会上的暴名为依托,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两地开设赌场、大肆赌博、从赌博游戏机店收取保护费,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碍作证、包庇、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及周边范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陈某飞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组织内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一审宣判,陈某飞等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系鄱阳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鄱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等10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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