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至31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飞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是我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陈某飞等14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鄱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等10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案情介绍】
经审理查明,自以来,被告陈某飞等人曾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陈某飞为组织者、领导者,吴某涛、郭某涛等五人为积极参加者,帅某、李某、楼某亮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较多,持续时间长。多年来,该组织以暴力或社会上的暴力为依托,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两地开设赌场、大肆赌博、从赌博游戏机店收取保护费,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碍作证、包庇、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及其周边范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宣判结果】
8月16日,县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飞等14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首要分子陈某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吴某涛、陈某剑等五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九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帅某、李某、楼某亮等八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陈某飞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组织内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一审宣判,陈某飞等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县法院扫黑办记者应丽玲)
编审:逊文 编辑:马宝红
投稿邮箱:pyhxw@
广告热线:15070336688, 1517936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