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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的纠纷问题 跨境电商纠纷类型

时间:2022-08-26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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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的纠纷问题 跨境电商纠纷类型

华为起诉小米专利侵权,很正常的商业纠纷而已,一共四个,1和2是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双方需要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下商讨许可事宜,未能达成许可的,除非实施人存在过错,否则不能对其实施禁令[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应该就是商议了,小米认为一部分地方不合理,或是认为要价高,或是认为并不侵犯华为专利(小米法务也不是法盲)[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所以最终对这两个专利的结果只有和解或者起诉方撤诉,有些人想着让小米直接不能卖了,压根不可能,中国的原则是“非必要,不禁令”[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还有两个就是普通专利了,就看法院最后怎么判了,华为赢的话小米也就是赔钱,赢不了就不用赔钱[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之前华为也起诉过中兴,起诉OPPO,在海外和中兴打了很多年,后来在国内继续起诉,然后华为撤诉了,和OPPO的结果就是双方签订交叉许可协议[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我们国家对于国内企业间的专利侵权一般都采用劝和的态度,所以我认为和小米的结果最终预计也是和解或华为撤诉[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信息相当炸裂:

张兰直播给某朋友打电话

疑欲收买某中国律师

并暴露海外官司情况

及2亿美金经济纠纷

承认在新加坡官司输了

之前堂而皇之说没有买过任何保险的张兰

首次公开承认购买信托,及海外画作收藏

与之前曝光的涉及大额信托及大额保险

画作收藏及纽约房产的法院判决书中

相关内容吻合

连朋友都怀疑她装病

甚至怀疑不信任张兰

我就纳闷张兰为啥在直播间会自己说这些?

这属于自己锤自己!按照张兰自己说的,她如今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2亿美金官司仍在追诉,源于CVC诉讼“张兰擅自挪用投资款。

2,花上亿律师费也没打赢海外官司,最近新加坡官司又输了。

3,北京这边已开始请律师做财产转移和隔离,防止直播收入被法院强制执行。

4,找现任代理律师开始公关女律师邓高静,回头给包红包。

5,她现在的代理律师也不相信她了,问她海外到底怎么回事。

6,名画在信托里,早就做了隔离,怎么能判呢。

消费权益帮忙

【连下两单十倍索赔,是维权,还是碰瓷?】连续两次“境外代购”人胎素胶囊,对产品来源产生质疑闹上法庭,为何第一次能获十倍索赔,第二次却未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件:“境外代购”人胎素胶囊引发一场官司

1月12日,小葛通过网上商城线上平台在BM公司经营的“BM滋补专营店”网店购买了名为“新版日本JBP莱乃康LAEN-NEC.JBP口服人胎素胶囊脐带血贵妇版”一盒(100粒),规格黑色,价款5467元,通过微信付款。小葛于1月14日收到BM公司快递寄交的商品。1月18日,小葛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了同款商品1盒,并支付价款5467元。1月19日,小葛联系网店客服,催促发货。1月20日,小葛收到第二次网购的商品。

1月21日,小葛联系网店客服,询问是否有说明书,称在商品包装中没有找到。客服将网店发布的商品详情中“产品小档案”截图发给小葛。当时,小葛回复称,该详情页不是说明书,要求提供正式说明书,否则不知如何服用,同时要求提供该商品进口的检验检疫报告。

客服回复称,可下载手机App操作,但没有做进一步说明,也未提供小葛所要求的材料。网店商品详情页中,介绍该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产地为日本,是JBP公司研发的贵妇人台(胎)素脐带胶囊。

小葛多次要求BM公司出示商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及使用方法,包括《进出口检验检疫报告》,但BM公司一直推诿。小葛向湖里区法院起诉,要求BM公司退回货款并十倍赔偿,公司唯一股东小林对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质疑:连下两单,想通过诉讼牟利?

BM公司、小林答辩称,案涉产品名为日本JBL莱乃康人胎素精华,是一款日本JBL公司研发的,针对女性美白、改善皮肤等作用的膳食营养补充剂。该产品所含的成分里面均为可食用添加剂,部分色素为食用色素,并非客户质疑的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如质疑产品的合规性,可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鉴别是否含有违规成分。该商品的中文标签随产品发货,与外包装盒绑在一起,小葛视而不见,质疑产品的中文标签问题,毫无理据。小葛一共购买了2单案涉商品,且在第一单收货后又迅速又下了第二单。因此有理由认为,小葛购买涉案商品很大程度上是想通过诉讼手段牟利,以获得赔偿和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该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案不适用“十倍赔偿”惩罚机制。

为了反驳小葛的主张,BM公司提供了该产品的中文标签以及海关进口报关单,以证明发货时随货提供了产品中文标签以及案涉商品的来源。

判决:无法证明合法进口,首单十倍赔偿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商品详情“消费者告知书”载明“BM滋补专营店”仅提供境外代购服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小葛下单后短短几天内,案涉商品即邮寄交付,说明并非是在小葛下单后才从境外采购,因此不属于代购行为。BM公司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关于案涉商品部分内容系虚假的,无法证明该产品系合法进口,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案涉商品存在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瑕疵,BM公司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进行销售,又未能举证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质量要求,违反合同义务,小葛可以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也指出,本案中小葛第一次网购案涉商品,符合消费行为的特征。但从小葛的表述来看,其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要求有一定程度了解,其在收到第一次网购的商品后,结合实物,凭借其生活经验应当认识到该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重大瑕疵,在此情况下,其仍继续下单购买,之后并未采取向平台申请退货或拨打“12315”消费申诉热线投诉等简便常用的处理方式,而是在短期内提起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行为动机存疑。

因此,法院认为,小葛第二次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对小葛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仅按第一次网购金额的十倍即54670元予以支持。此外,要求被告BM公司应向小葛退还两次货款10934元,小葛亦应向BM公司返还剩余的案涉商品2盒,运费由BM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惩罚性赔偿”不应成为牟利工具

法官说,“境外代购”“海淘”不是食品经营者的“免责金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因此,判断“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要看是否合法入境,有无检验检疫证明,有无合法的中文标签等。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向消费者披露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法律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惩罚性赔偿”作为法律创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应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和手段。

#厦门身边事##代购##消费者维权#

编辑 | 张贤计 来源 |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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