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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跨境消费纠纷处理 跨境电商的纠纷类型

时间:2024-01-01 0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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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跨境消费纠纷处理 跨境电商的纠纷类型

河南焦作,外籍男子大卫在中国境内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了十几年了,后来其在迪拜旅游期间,银行卡在印尼发生240笔交易,损失90000余元,大卫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但银行拒不赔偿。大卫遂将银行起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卫于06年在焦作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一直由本人使用。去年9月14日,大卫前往迪拜、巴黎等地游玩,10月6日返回,期间银行卡随身携带。后来,大卫在消费时,突然发现银行卡内余额减少很多,而且存在多笔未经本人授权的交易。

大卫随即前往银行查询明细,发现在9月25日至10月4日期间,自己的银行卡发生多达240笔交易,而且交易地点在遥远的印度尼西亚。这让大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当时明明在欧洲,怎么卡片会在印尼消费呢?在其翻译的提醒下,大卫才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

随即,大卫赶紧拨打客服电话冻结了银行卡,并立即报警。

但警方接警后,回复:盗刷行为发生在国外,暂无法受理调查,对于盗刷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建议受害人收集相关证据,与发卡行协商或到发卡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朝律夕拾 】

后大卫与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被盗刷的90000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大卫的理由是:

第一,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

第二,自己的银行卡从未开通境外磁条交易开关,然而案涉卡片却能在境外刷卡交易,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及时发觉并采取措施制止该行为,存在过错。

银行认为,大卫的银行卡被盗刷,系大卫自己将卡片密码泄露,与银行无关。同时认为本案发生在焦作,故新乡中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会如何认为呢?

首先,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因为大卫是外籍人士,故应当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安阳、鹤壁、濮阳、焦作五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本案被告银行的住所地为焦作,而且双方储蓄合同的履行地也在焦作,因此根据集中管辖的原则,本案由新乡中院管辖符合规定。

其次,本案是民事纠纷,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卫与银行之间是存续合同关系,银行对银行卡负有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大卫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银行卡被盗刷到底谁承担责任,就看双方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大卫为了证明自己的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提供了银行卡、出入境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报案记录,证明真实的卡片一直由自己保管,而且卡片被盗刷时,自己在欧洲,而银行卡刷卡地点在印尼。故以此认定卡片存在异地盗刷情形。

而银行一直坚称银行卡被盗刷是因为大卫自己将密码泄露或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所致,但银行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非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

大卫的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说明存在伪卡交易,同时也说明大卫持有的借记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伪卡内,伪卡输入密码后可以进行正常交易活动。

因此,银行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同时,银行无法证明大卫将密码泄露或将卡片借给他人使用,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法院判处银行赔偿大卫的全部损失。

伪卡交易、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频发的情况下,一旦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应当如何正确应对呢?

第一,打客服电话挂失止损,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不及时挂失,扩大损失银行不赔。

第二,找最近的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并保留凭条,证明银行卡未离身,异地消费不是自己所为。

第三,携带银行卡、相关凭条去报案。

做到以上三点,万一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一般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盗刷是因为自己泄露密码所致且被银行掌握了证据。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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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一名妇女去银行存钱。她想看看卡上还剩多少钱,查看余额时发现只剩下32.55元了。她吓了一跳,女人吓了一跳,连忙拉单。短短一天时间,她在澳洲进行了13笔交易,共计169532.54元。女子认为银行未履行担保义务,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69532.54元。

事发前,曲女士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半年多时间先后存入169532.54元。随后,曲女士再次来到银行存款时,发现账户里只剩下32.55元,于是赶紧取回了账单。从账单上,屈女士发现,一天后,该银行卡在澳洲共有13笔交易。共提取169532.54元。

这张银行卡一直在曲女士手上,她从来没有给过任何人,也没有透露过银行卡密码,于是曲女士到派出所报案。同日,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在此情况下,屈女士提出申请,向银行申请追回或赔偿损失的款项。银行认为曲女士可能泄露银行卡密码和身份信息,导致诈骗,拒绝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把银行卡给别人,曲女士决定暂时不冻结账户,观察是否有人再次盗用了银行卡。

果然,一天凌晨1点14分,屈女士的账户余额又变了,她花了186.63元。地点仍在澳大利亚。曲女士看到这张消费单后,立即到最近的ATM取款机存了100元,并打印了凭证。

所以,曲女士认为,自己从未出过国,更没有在海外花过钱。现在她的卡已被伪造并用于提取现金用于境外消费。银行没有尽到保证账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她一直在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遗失,银行应全额赔偿。

银行仍不同意赔偿,并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银行表示,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的关系属实。但曲女士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明假卡交易的证据。

曲练女士本人没有出境,不排除我把卡递给了对第三方的怀疑。我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假卡的存在,所以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假卡交易。 .

即便假卡交易确实存在,屈女士减少资金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后续资金从境外撤出。

尤其是在卡可能被盗后,曲女士拒绝接受被告人挂失赔付的要求,更是不可理喻。而且,银行查明曲女士曾到被告人处挂失卡,遗失了身份证。即使原告的卡是假卡,原告也应承担泄露密码的责任。

那么,曲女士是否会承担最后的损失呢?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充分履行合同关系项下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本案调查结果,该行作为开证行,在履行存款人资金保护义务方面至少存在两处瑕疵或疏漏:

1、消费期间,原告持有被告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原告持有被告银行发行的原卡,说明原告借记卡为假卡。本案中,被告应当对原告以外的他人复制、克隆借记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被告银行在出现问题交易时未给予特别提示或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曲女士此前遗失了银行卡和身份证,客观上增加了密码泄露的风险。原告收到短信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损失。在这一点上也有相应的疏忽。故原告曲女士承担40%的责任,并判决银行相应赔偿保证金。损失101698.79元。

事实上,曲女士并没有及时采取冻结卡号的措施。按照她自己的说法,是为了查查会不会提现,以此来证明真的卡在了她的手里。如果她得知银行卡有境外消费,拿一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存入一笔钱,确实可以证明卡在她手上,但如果需要一段时间,就很难验证了您的卡是否已被使用。从国外邮寄回来。

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发生欺诈交易或网络欺诈交易的情况下,借记卡持卡人请求发卡银行支付被盗保证金。对借记卡合同本息损失的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只要储户能够证明自己是真卡,并且没有到过假卡交易发生的地方,就可以向银行索赔。#我要上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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