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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9-06-18 00: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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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志强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末至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泡椒思志业绩补偿款计入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结转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4月至5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12月15日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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