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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发布

时间:2019-04-13 22: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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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发布

《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发布 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发布 发布时间:-01-07 17:01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记者 赵志锋 李双红 薛皓方)1月7日,甘肃省检察院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相关情况,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9大典型案例,发布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大事记。

甘肃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霞敏,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石占全进行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将“绿色检察”“生态检察”作为全省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和亮点品牌强力推动,研究出台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充分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构筑严密的生态保护法律监督体系。为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对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形成了《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旨在向社会公众介绍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点举措和主要成效,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省检察院持续将“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全力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办案力度,以更有力的措施持续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增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从开展专项活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与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等十个方面,稳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行政单位领导参会并讲话。省检察院和14个市级院将生态环保检察和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亮点工作打造,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成立了检察机关西北首家生态环境检测实验室,部分基层院根据办案实际,配备了无人机、勘验箱等办案设备,辅助案件调查取证,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全省检察机关紧盯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黄河“四乱”治理问题,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通过全面充分协调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有效地发挥了惩治、监督、保护等作用。一年来,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草湿地3500余亩,清理污染水域面积730余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1420余公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6.9万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25.6万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坚决打击非法采矿采砂、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一年来,共批准逮捕64件90人,提起公诉235件360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1件22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30件36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形成有力震慑。部署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检察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动,省检察院对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等50起案件和线索予以挂牌督办,重点跟踪督办检察环节的办理情况,从快从严批捕、起诉。省检察院联合省水利厅部署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黄河流域“乱采、乱占、乱堆、乱建”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四乱’,用法治力量规范、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甘肃绿色崛起提供新的支撑”。

期间,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5人,提起公诉72人;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39件,立案950件,发出检察建议855件,提起公益诉讼17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甘肃省专项行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定西市岷县检察院提起的“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入选高检院专项行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线索为重点,在打击刑事犯罪、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集中发力,全力参与祁连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共批准逮捕祁连山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等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案件3件5人,起诉9件16人;梳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7件,立案4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6件,提起公益诉讼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督促恢复集体退耕还林林地445亩,完成植被补植补种3万余株。

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9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祁连山保护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

11月初至1月中旬,杨某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经司法鉴定,价值共计18万元。9月25日,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二人破坏祁连山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11月22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震慑了祁连山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

张家川县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张家川县刘堡乡杜家村村民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占用河道及周边农用地非法采砂。12月,张家川县水务局联合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对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砂场进行整改关闭,并当场下发停业整改通知书,但李某某仍在夜间非法采砂。经鉴定,李某某共开采砂石9981立方米,总价值69.87万元。该行为致使河道严重损毁,影响河势稳定,危害行洪安全,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张川县检察院遂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将李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遭到破坏的采砂现场进行了生态修复评估鉴定。11月17日,张家川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砂罪向张家川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承担其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费用23869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12月17日,张家川县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修复费用共计238690元。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一方面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确保受损生态能够得到有效恢复。

案例三

平凉市崆峒区吴某某等二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吴某某、马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6月开始,在农用地上设立拆解废旧蓄电池和提炼金属铅的窝点,从事非法收购废旧蓄电池、拆解、提炼生产铅锭活动,由于设备落后陈旧,致使大量固体和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平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时,起获废旧蓄电池壳、废旧铅酸电池、生产废渣、废酸液等危险废物426.96吨,并就地查封、扣押。因吴某某等二人非法窝点不具备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就地查扣可能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崆峒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等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治理,防止二次污染。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全公证了污染物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土壤样本检测,及时转移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有效避免了污染扩大。同时,崆峒区检察院于3月对吴某某等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共同赔偿公证费、检测费、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共计893249.6元。二被告上诉后,6月27日,甘肃矿区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检察机关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领域开展法律监督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

兰州新区某三家企业非法采砂案

3月,兰州新区某三家国有企业未经国土资源局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共破坏农用地288亩。5月,兰州新区检察院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督促致损企业及时回填、恢复被破坏的耕地及周围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国土资源局组织涉案的三家企业召开整改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时限,研究整改方案,督促三家企业及时回填砂坑、复耕复绿,并责令依法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4033万元。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沟通协调,通过督促致损企业自行修复与缴纳治理基金相结合,使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落到实处。

案例五

永昌县水泉子村人饮水氟超标案

9月,永昌县被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入地方性饮水氟中毒病区之一。4月1日,永昌县疾控中心对水泉子村人饮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监测出红山窑镇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过了1.0mg/L的饮用水氟化物含量标准,不符合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5月,永昌县检察院向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进度及时完成除氟设备安装。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县两级水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8月,建成了132㎡除氟车间1座,安装氟处理设备1套,消毒设备1套,图像监视系统1套。随后,永昌县水务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水泉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为0.57mg/L,达到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至此,彻底解决了红山窑镇水泉子村2401人饮用水氟超标问题。

案例六

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永久村养殖污染案

2002年,酒泉市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落户泉湖镇永久村,屠宰产业带动畜牧养殖及畜产品产业不断扩大,致使该村环境污染问题严重。4月1日,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关停,但是该屠宰场在永久村界内运营,由此引发的污水随意排放、养殖粪便及各类垃圾乱堆乱放等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有部分群众甚至将承包地上的温室改造成羊圈,改变土地用途出租。3月23日,肃州区检察院向泉湖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制定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整治方案,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与整治工作,根除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同年4月17日,肃州区检察院又向区环保局、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根据建议内容,成立整治小组,对个别拒不停止非法养殖行为的农户进行行政处罚,制定《泉湖镇永久村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向涉及污染的养殖户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限期搬迁或关闭,将占用耕地进行复垦。,肃州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建议取得实效。目前,永久村涉及利用耕地养殖的170户养殖场已全部关停搬迁,占用的184亩耕地已复垦种植。该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当地因非法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耕地资源流失的难题,极大的改善了人居环境。

案例七

景泰县308省道沿线企业露天采矿案

景泰县红水镇、草窝滩镇沿省道308线有10余家露天煤矿粗放式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截止7月,虽然涉案企业均已停产,但是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未完成。8月7日,景泰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监督省道308线附近的10家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采矿业的监管。建议发出后,县检察院与自然资源局多次会商检察建议内容的落实工作。自然资源局根据检察建议,开展了“打非治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县委县政府安排专项治理经费1000万元用于矿山生态恢复,积极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共组织巡逻1100余次,累计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案件98件,收缴罚没款708.52万元,加盖防尘网19万平方米,安全围栏8.2公里。其中,在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永泽煤矿治理中,投入资金约675万元,施工机械1498台次,渣堆平整102.8万平方米,覆盖种植土面积123.4万平方米,并种植草木。该案的办理使多家矿山企业因粗放式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程度重、影响范围大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案例八

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9月,甘肃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了岷县迭藏河风情线观景台项目。4月13日,岷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整改。5月25日,岷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检察机关经回访发现,涉案茶楼虽已停业,但实体建筑仍未拆除。2月14日,岷县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违章建筑“慕丽水岸”GTV茶楼全部实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3月23日,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了建筑面积为1605平方米的河道违章建筑“慕丽水岸”GTV茶楼,4月15日,完成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工作。

案例九

庆城县谷某失火毁林案

4月5日,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村民谷某于本村枣刺山祭祖上坟时,不慎将坟茔及周边林地引燃引起火灾。火灾扑灭后经公安消防大队、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和鉴定,火灾导致44亩国家重点公益林严重损毁。9月3日,庆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甘肃矿区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谷某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谷某恢复被毁林地原状,并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对补植林木在三年内予以管护。在开庭审理前,古某已经履行了部分补植复绿义务。10月28日,甘肃矿区中级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办理,对保护环境、倡导群众文明祭祀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大事记

1月

全省检察长会议继续将“积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确定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部署推进。

省检察院、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推进会,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2月

甘肃省委书记、总河长林铎,省长、总河长唐仁健分别就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联合开展的“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作出批示。

4月

省检察院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回头看”专项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在河南郑州联合召开“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推进会,省检察院派员参会并作交流发言。

5月

省检察院组织召开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和各市州分院检察长参加的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并印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

6月

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第六督导调研组到省检察院、兰州、张掖、酒泉市检察院及相关基层院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进行了督查。

甘肃省武威市、宁夏自治区中卫市、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腾格里沙漠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

7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全国检察机关9个省级建设单位中首家自主筹建完成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生态环境检测实验室正式挂牌运行。

省检察院公布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及技术专家名册。

8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入选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省检察院向省委专题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甘肃省检察院对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案等20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以“美景背后的故事鲜为人知——甘肃为陇原绿色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为题深度报道肃北县检察院对肖某某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9月

甘肃省检察院对渭源县会川镇漫坝河河道污染等3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金塔县北河湾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等10起案件及线索予以挂牌督办。

甘肃省甘南州、四川省阿坝州、青海省果洛州检察院联合印发《黄河上游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配合机制》。

甘肃省定西、天水市和陕西省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检察院在定西市联合签署《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协议》。

10月

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动。

甘肃省检察院与陕西省、河南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作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协同治理 保护黄河》为题,对甘肃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和“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报道。

甘肃省平凉市、宁夏自治区固原市检察院在平凉市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六盘山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甘肃省庆阳、天水、平凉市,陕西省延安、榆林、咸阳市,宁夏自治区固原、吴忠市检察院在庆阳市联合签署《陕甘宁三省(区)八市检察机关跨区域“保护母亲河、服务一带一路”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实施办法》。

11月

甘肃省检察院对郑某、邱某某非法采矿案等10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甘肃省检察院联合省水利厅召开“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甘肃省8起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

西北五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第一次联席会议在兰州召开,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内容达成兰州共识,建立了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甘肃省检察院对媒体曝光的天水境内渭河及支流污染问题等2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并派员现场督办。

甘肃省检察院对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10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甘肃省陇南市,陕西省宝鸡、汉中市,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嘉陵江上游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协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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