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统一答复】到底要不要给临时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自己不想交 企业怎么办?

【统一答复】到底要不要给临时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自己不想交 企业怎么办?

时间:2020-01-17 21:29:52

相关推荐

【统一答复】到底要不要给临时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自己不想交 企业怎么办?

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其中第46条'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更是引起了强烈的讨论。

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社保缴纳的稽查就更加严格了,那么临时工怎么办呢?是否一定要为临时工缴纳社保呢?

很多企业认为临时工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这次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到底要不要给临时工缴纳社保。

临时招聘的工人,是与正式工相对而言的。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一般任职期限不超过一年,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临时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任职的企业。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比方说公司的保洁、保安,虽然这些岗位人员变动性比较大,但如果公司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参与了单位考勤,那么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缴纳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第二类: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那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比如办公室进行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等,企业一般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类:被劳务派遣员工

这类员工的社保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四类:退休返聘的员工

退休人员返聘分两种情况:

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所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企业都不需要再考虑要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上述几种情况都了解了么?合理合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保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注重小问题,避免大风险!

问题是:

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社保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很多员工为了让到手的工资不缩水,也会主动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然而,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

今天我就跟大家分享一个反面案例,来自江苏省某地法院刚审结的一桩法案,希望大家对企业因自身不合规而招致风险引起重视。

老杨是一家精密公司的员工,工作大半年后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仅一个月就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由于当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老杨意愿,公司未依法给老杨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给老杨发放社保补贴。虽然在老杨确诊患病后,公司补缴了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但因为是补缴,补缴当月及之前的医疗费都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还需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通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老杨与公司协商不成,并经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0万余元、病前4个月拖欠的工资6000余元及病后6个月的病假工资3万余元。

法院认为,这家精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如被告违反该项强制性义务,则由此导致员工无法享有有关社保待遇的损失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经调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待遇审核科及大病医保相关负责部门确认,如正常缴纳社保,老杨即可报销的医疗费及享受救助的金额共计为12.5万余元。

对于老杨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其中有3个月的工资在发放时间及发放金额上均无法一一对应,且工资条上并未有老杨亲笔签字确认,故该3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为6100余元。扣除该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公司尚需支付其病前4个月的工资差额5400余元。

根据相关规定,自老杨突发白血病之日起,享有医疗期24个月。本案中双方对老杨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无书面约定,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病假有相关约定。因此,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同时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支付员工工资,共计8000余元。

既然医疗费保险待遇损失由公司承担,老杨之后的医疗费用也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予以报销。在公司补缴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未替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法律后果之后,老杨应退还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3500元,还应退还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300余元,也受到了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精密公司应支付老杨医疗费社保待遇损失、工资差额、病假工资共计12.9万余元。

看完这个案例,关于社保,这里有几个提醒给企业:

提醒1: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提醒2: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提醒3: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的风险,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非自愿不缴纳社保。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

第二,自愿不缴纳社保。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是改为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工伤赔偿无法避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养老金的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面临强制征收风险: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缴纳。这对企业为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总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自愿的,企业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为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为每一位员工缴纳保险,履行自己的义务。

提醒:本文一定要转发给企业的老板看看!

文章来源于宁璐、方芳、中国法院网、亿企赢,由张熙庭会计之音整理发布。版权归属于该作者。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