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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男子酒后猝死家中 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

时间:2022-01-22 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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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男子酒后猝死家中 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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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的一天上午,阴雨蒙蒙,本打算去工厂上班的王某,因下雨掉头去朋友赵某某家。中午,二人酒足饭饱后便去午休。下午六点左右,王某、赵某某俩人又去厂里找到老乡李某某,三人相约到市区吃火锅。吃饭间,王某提议喝酒助兴,让李某某与赵某某作陪,李某某以开车不能喝酒为由拒绝了王某的提议。随后王某就买了一瓶白酒自己喝,期间王某劝赵某某和他一起喝酒,但赵某某说不能喝白酒就以啤酒为主与王某相互敬酒。晚间8时许,李某某有事先走了,此时王某已将一瓶白酒喝完,处于喝醉后的晕眩状态。这时王某妻子来到店里欲将王某带回家中,赵某某和王某妻子一起将醉酒的王某送到出租车上之后,赵某某骑电动车回家。晚间12时左右,王某妻子发现王某呼吸停止已死亡。随后王某妻子要求共同吃饭喝酒的李某、赵某某对王某酒后死亡一事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图片)

调查与处理经东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得出以下事实:(一)死者王某本人过量饮酒与其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二)相约吃饭人员赵某某在王某主张喝酒时未能尽到劝阻的注意义务,李某某在王某喝醉时未能尽到照顾帮助义务,与王某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具有一般过失,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三)此纠纷经东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赵某某、李某某各赔偿死者王某家属人民币6000元、10000元;2、赵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共同承担死者王某的丧葬事宜费用。法律分析这是由一起喝酒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喝酒过量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不少见。得知纠纷情况后东园镇政府迅速组织镇调委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本案中的矛盾焦点主要是作为共同吃饭但未对王某醉酒尽到劝阻和注意义务的赵某某、李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1.王某自身应负饮酒猝死的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王某本人过量饮酒与其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同桌吃饭人员赵某某、李某某应负次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责任的根据,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2)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同样,共饮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也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共饮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不法性;二是受害人因饮酒行为发生了损害;三是共饮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共饮人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王某与赵某某、李某某共同吃饭才有王某醉酒死亡事实发生,赵某某在与王某晚上吃放时已知王某中午喝酒的事实,在王某酒多眩晕的情况下,两人均未尽到事后的控制义务。与王某醉酒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具有一般过失,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本文来源于:法治沙坡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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